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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1029004
标 题 您好,请问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成年人应该由谁尽抚养义务?
姓    名 候**
手    机 151****4837
地    址 云南墨*
身份证号 5326**********1541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4年10月29日
信件内容 您好,请问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成年人应该由谁尽抚养义务?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友:

您好!您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留言已收悉。您的留言应涉及《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其解释权不属于人社部门。因此仅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抚养、扶养、赡养是一个法律层面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层面问题、道德层面的问题,请您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分析。具体法律运用,请咨询司法部门或法律工作者。

    希望我们的建议对您有所帮助!祝您身体安康,阖家幸福!

处理对象 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