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抚镇人民政府墨江县那宪水库工程等七个取水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2026-08-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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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提出的墨江县那宪水库工程、墨江县窑房水库工程、九山水库工程、迷帝坝塘工程、杨梅树坝塘工程、龙潭山坝塘工程、八连小河取水口工程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于2026年7月24日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墨江县水务局决定准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抚镇人民政府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取水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由蔡海冬变更为刁进伟,符合相关规定。 二、你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有关规定向相关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同时接受水利部门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三、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2026年7月27至2027年3月13日;有效期届满,若需要延续,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向县水务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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