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公告 | ||||||||||||||
| 2026-04-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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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更好地支持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因城施策,稳定企业经营、帮助企业缓解困境,全力推动墨江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墨江县决定开展购买新建商品房补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助时间 补助实施时间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补助对象 (一)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期间,在墨江县域内购买城镇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不含车位、车库)的购房人(不限户籍),可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申请主体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所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需在规定的补助时间内。享受补助的房屋为墨江县辖区内城镇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不含车位、车库)。 (四)二手房、各类政策性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工抵房、车位等均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补助标准 凡购买县域内城镇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不含车位、车库),签订网签合同完成备案并已完成契税缴纳的,按成交价的1%(税前)给予购买补助。 四、申请方式 (一)购房人需在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时间内,向出售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汇总转报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新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补助申请表》;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商品房购房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共同购买人也需提交); 6.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提交复印件1份,正反面均需复印,备注持卡人姓名、电话、开户行)。 五、资料校验 (一)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完成购房补助的兑付工作。 (二)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注明未通过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应尽快按照提示要求修改材料,避免因修改不及时导致补助资金延迟,无法提交修改材料或无法获得补助的情况发生。 (三)购房人需确认所填报的银行卡户名、账号准确无误且卡片状态正常;银行卡户名必须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上的买受人姓名保持一致。若因购房人个人原因(如信息填报错误)或提供的银行卡问题(如卡片冻结、注销)导致补助资金入账失败,相关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且视为购房人放弃本次补助申请。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助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不符合补助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二)因申请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助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三)在购房补助发放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主办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购房补助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内容需通过合适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领取购房补助后,若购房者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之前撤销、注销网签备案,须将补助退回至县住建局指定银行账户。 (五)本公告所称网签和备案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记录时间。 (六)对于多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的,指定一人申请补助。 (七)在补助期间将新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二手房交易并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不得再次享受补助政策。 (八)司法判决等非销售情形发生的产权转让或变更,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内。 (九)补助政策仅针对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 (十)本公告中所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是指同一套住宅相同产权人(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首次网签备案的时间。补助实施前已网签备案合同,在补助实施期间进行注销、重新备案的,不符合补助申领条件。 (十一)申请本项补助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对发现不符合条件、故意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次购房补助主办方为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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