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法律条文 | 处罚种类、幅度 |
1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第9条、41条 | 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2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为毒 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第14条、43条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4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5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从事营利性陪侍,或为此提供条件 |
6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7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为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
8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
9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第44条第1项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0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第44条第2项 |
11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第44条第3项 |
12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第44条第4项 |
13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第44条第4项 |
14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第44条第5项 |
15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 第45条第1项 |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6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 第45条第2项 |
17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 第45条第2项 |
18 | 指使、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第27条、46条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19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第47条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第25条、50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21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第50条 |
22 | 未按规定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用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第30条、51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3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 | 第23条 | 由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保护法》123条) |
24 |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第53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