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2024-12-27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7/20241227-00001 公开目录: 治安管理  发布日期: 2024-12-2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公安局 文  号:

为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

2.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3.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

4.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下场所:

(1)车站、机场;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幼儿园、学校、医院;

(4)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烧烤夜市、大型活动举办场地;

(5)网吧、游戏、KTV、酒吧、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6)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7)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8)其他公共场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公共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刀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群众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2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