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 | ||||||||||||||
| 2018-08-10 作者:县公安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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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需要在辖区县级公安网安部门提交网络安全审核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网吧场所平面图和网络拓扑图、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云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可在云南网警网站下载www.yn.cyberpolice.cn)、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6项。县级公安网安部门指导安装公安部认证通过的网吧安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并实时接入我省公安网安管理后台。县级公安网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检查、网络安全审核和备案工作。经审核合格的,制作并发放《网络安全审核批准文件》(不收费);经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人、技术维护人员、公司名称等相关信息的,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在县级工商管理部门做事项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不再受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备案。 如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地址的和接入网络的,由于涉及网络建设事项,需要重新开展网络安全审核,由县级公安网安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检查、网络安全审核和备案工作;具体办理流程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相同。 三、互联网用户备案公示内容 办理互联网用户备案,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在“下载中心”中下载相应互联网服务对应的操作指南,并按照相关要求在平台上提交材料。公安网安部门审核完成后,发放备案证明。 如需当面审核的,公安网安部门可请网站运营者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网安部门办事窗口开展当面审核。当面审核需先和网站运营者预约时间。备案证明发放完成后,网站运营者应在网站下方张贴出公安机关备案图标及编号。 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公示内容 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需要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进行。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州(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云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受理备案。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云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或属地州市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受理备案。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各部、委、办、厅、局,省监察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机构信息为准),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驻昆的厅局级单位请到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149号云南网安楼三楼)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网络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请到单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各县(市、区)网络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请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提交备案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初审通过后统一到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首先到中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www.djbh.net)“定级备案”模块中下载并填写信息系统定级报告和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纸质文件及文件电子版),然后到同级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将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将对备案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将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通过邮寄的方式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对定级不准确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将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重新进行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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