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关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驾培机构教练车辆驾驶技能训练路线时间的公示
2024-01-18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75/20240118-00001 公开目录: 治安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1-18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文  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安全管理,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训练工作,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确学习驾驶中的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安部令第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征求墨江县交通运输局、驾培机构意见。现将墨江县驾培机构教练车辆驾驶技能训练路线时间公示如下:

一、训练路线和训练时间

(一)训练路线(墨江辖区)

1.国道:策克—磨憨(G213线):起点K3600+048(界址坡玉溪市元江县交界处)至终点K3698(把边江桥头)。

2.国道:策克—磨憨(G213线):起点K3607+950烤胶厂岔路口至墨江锦辉驾校训练场。

3.国道:策克—磨憨(G213线):起点K3615+905(饲养场环岛)至墨江顺通驾校训练场。

4.国道:策克—磨憨(G213线):起点K3623+200(双龙岔路口)至墨江瑞安驾校训练场。

5.国道:策克—磨憨(G213线):起点K3681+180(鱼塘岔路口)至墨江途顺驾校训练场。

(二)训练时间

早06:00至晚22:00。如遇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大风、道路塌方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停止驾驶技能训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公安部令第16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四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六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请墨江县驾培机构、考生要严格按照驾驶技能训练路线进行教学培训,严格落实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训练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教练车辆和学习驾驶路段的管理。

同时,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加大对教练车辆交通违法和违规驾驶培训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相关情形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重点查处不遵守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驾驶培训,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训练路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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