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县“1.02”、“3.5”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公布 | ||||||||||||||
| 2023-11-0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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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县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公布 “1.0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公布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2日,何某某驾驶云AM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阿布洛托同心路自东向西行驶,13时52分行驶至同心路福旺家购物广场路口处转左弯行驶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腾某某,后被该车左后轮碾压,造成腾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驶云AM75**号车驶离现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的云AM75**号车为一辆红色“解放牌”CA5180CCYP28K1L4E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FNAHUMM6MAA035**,发动机号537921**,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9925kg,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1月31号,机动车所有人何某某,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海新区**,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14时止。 三、涉案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情况 何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何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发生中起根本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认定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认定腾某某无责任。 四、责任追究情况 何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6月19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3.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公布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5日,杨某某驾驶贵B637**号低速货车载乘车人徐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由清平村下拉勒村民小组方向往荣平村中拉勒方向行驶,19时许,当车行驶至下拉勒村民小组便道路K3+400m处时,所驾车辆在转右弯过程中,驶离行车方向东侧有效路面后,翻至道路东侧的山箐中,造成乘车人徐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杨某某、乘车人黄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的贵B637**南骏牌NJP4010CD6自卸低速货车,所有人:卢**,住址:贵州省盘县鸡场坪乡**,车辆识别代码:L53D322B2CA480***,发动机号01643**, 核定载人数3人,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0年3月25日。 三、涉案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情况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杨**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徐**、黄**、李**无责任。 四、责任追究情况 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5日被墨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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