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墨江县乡(镇)通三级公路镇沅至文武公路K222+640~K235+342(文武后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2026-01-0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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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墨江县乡(镇)通三级公路镇沅至文武公路K222+640~K235+342(文武后段)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函》(墨交发函〔2025〕1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4034公顷,其中农用地为3.3699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园地1.1490公顷,林地2.2209公顷),未利用地0.0335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该项目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6年1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弃土(渣)场用地2.6740公顷、材料堆场0.7294公顷。 二、你单位应履行林草、水务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三、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用地单位应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此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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