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

墨江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风险告知书
2026-05-08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11/20260508-00003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6-05-08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既是法律底线、民生底线,也是企业诚信经营、项目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为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强化源头防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现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风险向各施工单位告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五条)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替代,保函正本、副本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资保证金按照施工合同金额的3%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为:公路、铁路项目不超过1500 万元,水利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委托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五)建立并保存用工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站。对工程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设置固定的“农民工工资纠纷调处工作站”办公场所,悬挂标识牌,张贴工作站职责、调解员职责、工作流程图;在办公区域、务工地、住宿区等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项目经理为工作责任人,劳资专管员为联络员(调解员),及时受理、调处农民工工资纠纷,并配合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八)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二、施工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未监督分包单位用工、未设维权告示牌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合同及专户资料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第十条规定。)

三、对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议

(一)充分认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负总责”地位。牢固树立“大管理”理念,按照规定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该账户,通过该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专款专用,避免与其他工程款混同,防止因工程款纠纷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加强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二)高度重视“无条件先行清偿”风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欠薪,承担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无条件先行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以及在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时施工单位的代付责任和追偿机制,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在施工现场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后再行代发。

(三)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台账。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工资支付纠纷。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作岗位等信息,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确保农民工身份信息真实、准确,便于工资支付和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准确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作为工资核算的重要依据,防止出现考勤记录不实导致的工资纠纷。

(四)关注信用惩戒对企业的长远影响。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影响企业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支持、评先评优、信贷融资等。受责令停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还将影响市场准入、税收优惠、交通出行等。请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珍惜信用,依法合规经营。

(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台账等资料。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面临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

特此告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