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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9号 | ||||||||||||||
2024-10-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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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9号 申请人:关某,女,满族,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8********,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官地镇,现居住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电话181314******。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挪杰(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33518620671,驻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9号,联系电话0879—423387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不予答复,于2024年7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收到,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0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投诉举报墨江九叠联珠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猪肉豆腐肠1公斤”),挂号信单号为(XA25441255213)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6月13 日签收送达。然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逐复议。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对于该案是否立案,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2.投诉举报书一份;3.关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电商平台订单交易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关某于2024年5月26日在抖音平台“墨江九叠联珠腊肉坊”以38.8元购买了1公斤“猪肉豆腐肠”,卖家赠送了些许腊肉,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卖家赠送的腊肉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8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墨江九叠联珠食品加工厂(地址:墨江县联珠镇新发社区团山组水井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已签收,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后未按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7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年8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电子邮件)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24年8月9日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之日起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举报书函》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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