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墨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第8号
2024-10-2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9/20241021-00002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日期: 2024-10-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8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8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6272002********,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号,现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芝麻洼乡,联系电话175394*****。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挪杰(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33518620671,驻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9号,联系电话0879—423387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不予答复,于2024年7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挂号信(XA51613357841)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至今未做出举报立案与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复议。被申请人此举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另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跟踪查询系统记载的是“单位收发室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等渠道。申请人的邮寄地址正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投诉程序是否终止或不终止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其均可针对举报程序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举报有无立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与其是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无任何关系。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在3000元以下的案件)就可以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决定后也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申请人无法推测出本案有无立案。综上所述,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应该提交合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严格审查证据,遂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复印件;2.王某身份证复印件;3.电商平台订单交易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4.速冻调制食品产品标签复印件;5.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详情截图复印件。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于2024年4月22日在拼多多平台“十秒先生生鲜官方旗舰店”以37.15元购买了1袋“傣味罗非鱼”,收到货后,认为产品信息造假,于2024年4月26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地址:墨江县联珠镇埔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550145554D),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已签收,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后未按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7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年8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电子邮件)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24年8月5日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之日起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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