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事项
>
行政权力/双随机、一公开
>
正文
| 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 ||||||||||||||||||||||||||||||||||||||||||||||||||||||||||||||||||||||||||||||
| 2022-02-10 作者: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 ||||||||||||||||||||||||||||||||||||||||||||||||||||||||||||||||||||||||||||||
|
||||||||||||||||||||||||||||||||||||||||||||||||||||||||||||||||||||||||||||||
|
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完整版)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发布 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墨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抵押登记服务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3.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分则14抵押权登记14.1首次登记14.1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抵押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抵押首次登记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抵押财产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不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不明确; 4.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不一致; 6.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没有实地查看; 7.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8.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不一致; 9. 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没有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10.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1.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1.抵押权变更的材料不齐全、无效; 2.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不一致; 3.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没有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三)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没有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不齐全、无效; 3.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不一致; 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没有已经登记; 2.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不齐全、无效; 3.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不一致; 4.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 三、受理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受理地点:墨江县政务服务中心42号咨询接件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材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抵押权登记材料清单)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16〕2559号。 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为10元。 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相关银行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3.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咨询及监督投诉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窗口咨询地址:墨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2号咨询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0879-4239893 (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墨江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0879-4239803 九、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查询https://zwfw.yn.gov.cn/portal 十、办事指南全文 详见:https://zwfw.yn.gov.cn/portal 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图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