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 ||||||||||||||
| 2021-12-02 作者: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 ||||||||||||||
|
||||||||||||||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墨江县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内容如下:
《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
(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墨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9日在县自然资源局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归纳、形成了修改意见。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按照新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云南省全面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和《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自2021年7月底开始,经过组织、技术准备、技术方案确定、资料收集、整理、测算、图件编制、报告撰写等工作,已完成初步成果。为了在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顺利开展,墨江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此次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1年9月2日,按规定在墨江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墨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2021年11月5日,发布了墨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
2021年11月9日(星期二)上午8:30,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在县自然资源局五楼会议室会场举行,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共49人(其中听证代表42人,听证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1人,听证记录员2人,技术单位陈述人1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会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瑞主持,决策发言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刘文宏担任。听证监察人由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人员张绍平同志、县自然资源局督查员何文同志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王蕊同志、县自然资源局耕保股工作人员文继平同志担任。其中:实到听证代表38人,因有事请假4人,符合《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要求。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程序及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2.听证决策人就本次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制定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3.技术承担单位云南优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介绍和说明;
4.听证代表对本次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发表意见和提问,并填写听证会意见表;
5.技术承担单位陈述人和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对本次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回答、说明;
6.证监察人宣读听证会监察意见;
7.决策发言人就本次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进行听证总结;
8.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议总结。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做好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和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偏低,建议提高。如.茶叶、咖啡、马铃薯、橡胶等,补偿标准建议参考原补偿标准。
2、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缺失,种类不全,如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缺失,种类不全,如刺五加、苦菜、臭菜、甜菜、桑树、瓜类、高粱、部分蔬菜、电力线、水管、太阳能、池塘或稻田饲养鱼类、重楼、石斛、枸杞、黄精等中药材。
3、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价格过高,如大棚、彩钢瓦棚、石棉瓦房。
4、建筑物拟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可有操作性;房屋等建筑物考虑年限等再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
5、“一般用材林”和“天然林”不是同类概念,且含糊不清,没有可操作性。
6、建议竹类以株来测算补偿标准。
7、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单位不统一,如道路水泥路用立方米、弹石路、砂石路用平方米,建议水井用立方米计算。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版)已废止,请修改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第15号)。
9、建议将现执行的标准说明的请示(墨铁办发[2015]4号)改为批复文件(墨政复[2016]3号)。
10、坟墓迁移补偿要一次性明确补偿标准,将坟墓迁移占地纳入一次性补偿。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的处理情况
上述意见和建议,经听证决策人合议后,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1、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偏低,建议提高。如.茶叶、咖啡、马铃薯、橡胶、花椒等,补偿标准建议参考原补偿标准。
该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技术单位对补偿标准测算参数、基础资料数据进行重新核对,重新测算,对上述偏低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
2、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缺失,种类不全,如刺五加、苦菜、臭菜、甜菜、桑树、瓜类、高粱、部分蔬菜、电力线、水管、太阳能、池塘或稻田饲养鱼类、重楼、石斛、枸杞、黄精等中药材。
该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根据意见和建议重新测算了刺五加、甜菜、臭菜、瓜类、桑树等地方作物补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由于古树名木、苗圃、中药材、花卉、绿化苗木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按照市场规律,在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重楼、石斛、枸杞、黄精等中药材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云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解答(第一期)》,关于“补偿标准的种类数量问题”,林(木)、果木、青苗根据统计年鉴或相关林业资料,补偿标准包含种植面积大,优势树种,特色农作物等种类。原则上补偿标准种类不宜过细,满足实际土地征收工作即可,高粱、电力线、水管、太阳能、水产品、部分蔬菜、池塘或稻田饲养鱼类为本县小面积种植作物,无相关统计数据资料,建议本标准未覆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3、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价格过高,如大棚、彩钢瓦棚、石棉瓦房。
该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技术单位对补偿标准测算参数、基础资料数据进行重新核对,重新测算,对上述偏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降低。
4、建(构)筑物拟采用第三方评估,更具有可操作性。房屋等建筑物考虑年限等再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
该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根据《云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解答(第一期)》由于建筑物装修装饰所用的各类材料价格不同,同时建筑物及装修装饰客观存在成新率等因素,因此该补偿标准可以是指导价,也可以是执行价。区域性补偿标准也是难以涵盖建筑物装修装饰的微观变化,因此在具体制定建筑物补偿标准可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归并。
5、“一般用材林”和“天然林”不是同类概念,且含糊不清,没有可操作性。
该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已将“一般用材林”修改为“人工林”。
6、建议竹类以“株”测算补偿标准。
该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竹类由按“丛”改为按“株”重新测算补偿标准。
7、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单位不统一,如道路水泥路用立方米、弹石路、砂石路用平方米,建议水井用立方米计算。
该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重新梳理了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的计价单位,对不合理单位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了修改,水井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重新计算;水泥路补偿标准单位仍立方米,原因为经咨询相关单位,水泥路有厚度,采用立方米计算更科学。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版)已废止、请修改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第15号)。
该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已修改。
9、建议将现执行的标准说明的请示(墨铁办发[2015]4号)改为批复文件(墨政复[2016]3号)。
该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已修改。
10、坟墓迁移补偿要一次性明确补偿标准,将坟墓迁移占地纳入一次性补偿。
此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为根据《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测算主要考虑坟墓迁移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含坟地价格,此测算补偿标准内涵全省统一,具体安置方式可在细则或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听证情况的评述
此次听证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进行,材料准备充分,操作规范,现场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监察代表给予了肯定意见。各方代表、决策发言人均对自己观点进行了非常清晰的阐述,代表们发言积极性高,全局意识强,决策发言人、主持人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耐心细致地给予解释和说明。会议在有序、和谐的环境下进行,既达到预期效果及目的,又符合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程序要求。下一步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要求,按时将墨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逐级上报至市级和省厅申请审查验收。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日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