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墨江县采砂规划报告(2026—2030年)》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反馈 | ||||||||||||||
| 2025-05-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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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起草了《墨江县采砂规划报告(2026—2030年)》,2025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了16家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反馈意见部门 无。 二、反馈无意见部门(11家) 联珠镇、龙坝镇、孟弄乡、通关镇、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意见建议采纳情况(5条) (一)新安镇人民政府反馈2条修改意见建议: 1.表1.5-1中第17个桥梁名称错误,建议将腊冬桥改为腊东桥。 2.表3.1-1和表6.3-1中布龙河起点、止点名称错误表3.1-1和表6.3-1中布龙河起点和止点名称为曼蚌村和对门山村,应该改为邓控村曼蚌组和莫约村对门山组。 采纳情况:已按反馈修改。 (二)雅邑镇人民政府反馈1条修改意见建议: 螳螂河2号可采区位置与集镇污水处理厂选址位置重合,不建议设可采区。 采纳情况:已对螳螂河2号可采区堆卸场范围进行调整,规避了集镇污水处理厂选址范围。 (三)县自然资源局反馈1条修改意见建议: 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河道采砂用地范围矢量数据成果套合对比,“螳螂河堆卸场地3”用地仅部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只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下一步才能进行用地报批,请进行项目用地范围调整。 采纳情况:堆卸场地范围已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对“螳螂河堆卸场地3”进行项目范围调整,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部分已规避。 (四)林业和林草局反馈1条修改意见建议: 螳螂河1、2号堆卸场,阿墨江1、2、3号堆卸场与内陆滩涂湿地图斑毗邻。 采纳情况:对于加工场认定范围问题,已对堆卸场范围进行调整,目前螳螂河1、2号堆卸场,阿墨江2、3号堆卸场占地主要为采矿用地,不涉及占用内陆滩涂湿地。 四、未采纳意见情况(13条) (一)景星镇人民政府反馈1条修改意见建议: 建议采砂区101.452754°,23.473196°至101.458311°,23.466848°(务弄坝子)段,由可采区变更为保留区,非必要不开采。因务弄坝子产业丰富,是过者村务弄组群众的主要产业所在地,为保护过者村务弄组群众生产生活,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促进景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故建议采砂区101.452754°,23.473196°至101.458311°,23.466848°(务弄坝子)段,由可采区变更为保留区,不纳入可采区。 未采纳理由:本轮采砂规划可采区为在实地调查、勘测基础上完成规划,规划过程中采区周围基本农田等进行规避,已尽可能避免对采区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故不予采纳。 (二)新安镇人民政府反馈4条修改意见建议: 1.可采区域范围较大,无明确点位目前采砂规划报告中的可采区域为较长的河段,无明确点位,建议细化采砂区域,明确可采区域点位。 未采纳理由:开采范围在具体河段上反映为矢量数据,已为明确范围,并于规划报告中明确了采砂开采范围控制高程。故不予采纳。 2.可采区域内的沙坝均为2020-2025年采砂拍卖范围本轮可采区域与2020-2025年采砂拍卖范围高度重合,上轮部分采砂区域存在采砂影响耕地的纠纷。建议复核可开采区域,将已开采的区域划出规划范围。 未采纳理由:已对采区进行复核,采砂开采范围的确定根据适宜采砂性来确定,该区域仍然具有采砂价值,故规划为可采区。故不予采纳。 3.可采区避开保护区边缘4-10m,但是部分区域未避让或避让距离不足。目前避让范围多为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部分持证的耕地未进行避让,如丙牛家脚区域。建议对一般耕地或持证的沙坝地进行有效避让。 未采纳理由:对可采区避开保护区边缘的避让根据采砂规范编制要求原则,已达到合理要求。故不予采纳。 4.布龙河名称修改布龙河实际名称为布竜河,因竜字不常用,导致河道名称错误,建议将河道名称改为布竜河。 未采纳理由:布龙河名称为全国水利普查河流名称,依据采砂编制规范要求该河流名称无误,仍采用布龙河。故不予采纳。 (三)新抚镇人民政府反馈5条修改意见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和“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来看,阿墨江1号采区、阿墨江2号采区、阿墨江3号采区都位于哀牢山-无量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周边,部分采点与保护区直线距离不足5m,采砂场设置于自然保护区周边,存在影响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平衡治理及管护难度较大,且3个采区均集中于约6公里范围内,可采区划定过于密集,建议减少敏感可采区。 未采纳理由:阿墨江采区在规划过程中已对周边自然保护区规避一定距离,符合采砂规范编制要求原则,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故不予采纳。 2.阿墨江1号采区、阿墨江2号采区、阿墨江3号采区分布较为集中,位于上游的1号开采规划区2026年-2030年可利用砂石总量大,共计114.38万方,对下游阿墨江2号采区、阿墨江3号采区采砂质量及数量影响较大,过往以来,因上游采砂引起的商业争端较多,建议平衡可采区域数量或削减一定数量可采区。 未采纳理由:本轮规划可采区开采砂石量经过实地调查、勘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采区年度采砂量、开采范围、可采期、作业方式及设置堆砂、弃料场等控制性指标,对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及涉河工程的正常运行影响有限、可控。故不予采纳。 3.采砂区设置较为集中,以往行业部门管理及群众反映来看,墨坝公路因砂场砂石运输及机械运输,交通安全风险较高,同时造成道路损毁情况严重,维护难度较大。本着谁损坏谁修复原则,我镇建议规划期限内,各自采砂区所对应的墨坝公路段内,一年不少于一次修复,确保道路交通使用条件恢复至设计标准。 未采纳理由:对群众反映道路损毁问题,后续由县级相关部门协商给出道路修复方案。故不予采纳。 4.砂石料生产运输过程中,粉尘污染较为严重,建议优先选用低尘设备,优化工艺流程,安装除尘系统,运输车辆落实防尘罩等覆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粉尘污染。 未采纳理由:规划报告已对砂石料生产运输过程中,粉尘污染较为严重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故不予采纳。 5.阿墨江3号加工厂、堆场建议:一是阿墨江3号加工厂、堆场所在地块权属存在多重争议,农户与农户、农户与集体(磨腾村民小组、张巴村民小组、布拉村民小组)、集体与集体间存在多重争议,产权归属不明、协调难度大。二是阿墨江3号加工厂、堆场地块及周边为居民聚集区,生产加工及堆放产生的灰尘、噪音等污染较为严重,群众反对情绪大。三是该堆场位于哀牢山-无量山自然保护区周边, 同时位于阿墨江一级支流张靶河河口处,生态环境保护敏感区,维护生态环境平衡难度较大。 未采纳理由:阿墨江3号堆卸场已由县级部门会议商议确定为河道采砂项目用地。故不予采纳。 (四)雅邑镇人民政府反馈2条修改意见建议: 1.螳螂河1号可采区位置规划建木材加工厂,并位于雅邑段源头位置,采砂后河水浑浊且流经集镇重要河段,对我镇后期规划以及集镇后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未采纳理由:螳螂河1号可采区堆卸场已由县级部门会议商议确定为河道采砂项目用地。故不予采纳。 2.采砂会使采砂河段的底栖生物部分丧失,同时挖砂时产生的大量悬浮泥沙和噪音将影响工程附近海域浮游生物、游泳生物的生存环境,浮游动、植物的生长受到影响,游泳生物被驱散,生物洄游路线也因避开采砂区而在施工期间发生改变,采砂点附近河道内水生生物多样性、均匀度和生物密度将会有所下降。 未采纳理由:对河流栖息生物产生影响为采砂施工过程中造成,已在规划报告中对其提出应对措施。故不予采纳。 (五)林业和林草局反馈1条修改意见建议: 螳螂河、阿墨江两条河流的可采范围与分布于两条河流的内陆滩涂湿地范围高度重合。李仙江、阿墨江、泗南江、布龙河的保留区与分布于三条河流的内陆滩涂湿地高度重合。 未采纳理由:对于可采范围、保留区与内陆滩涂湿地高度重合问题,经调查研究,所涉及的内陆滩涂湿地均为一般湿地,非重要湿地,经县级相关部门研究,其管辖权为县级水行政部门。故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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