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城市综合执法及市政建设
>
正文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墨江县主城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 2026-01-22 作者: 点击数: | ||||||||||||||
|
||||||||||||||
|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营造安全、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北起回归社区北部区二号路、南至桑田社区双子星大酒店同心路,东起新发社区富源小区、西至埔佐社区九溪半山院(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以下简称“禁燃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2.车站、影剧院、广场、公园、医院、超市、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停车场等;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5.县主城区各交通枢纽线路内、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小区内; 6.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墨江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二、禁放时间 县主城区禁燃区、禁燃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及要求 除禁燃区、禁燃场所外的主城区其他区域,倡导文明办事、文明祭祀,优先使用环保型电子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相关要求 (一)因特殊情况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规范燃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燃限放政策宣传教育,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的禁燃限放管理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燃区、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非法制作、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举报电话:0879—4236361(县应急管理局) 0879-110(县公安局) 特此通告。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