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乱收费,罚! | ||||||||||||||
| 2025-07-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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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作为一个城市的流动名片,是展现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素养更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直接体现。近期,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墨江大队接到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个别驾驶员仍存在“多收费”、“不打表”等违规行为,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现精选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5年 6 月 23 日上午,一名乘客在墨江县医药公司门口招手乘坐云 JD89***号巡游出租车,行程从墨江县医药公司门口前往墨江县大坝花园农家路口,此次行程终点未超出城区范围,云 JD89***号巡游出租车计程计价器能正常使用,到达目的地后该车辆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陆元整(¥6.00),但行程结束后驾驶员李某用微信收取了乘客拾元整(¥10.00)的乘车费。乘客认为驾驶员李某存在不打表、乱收费行为,随即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进行投诉。 受墨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委托,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墨江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乘客投诉内容属实,该趟行程区域在城区范围内,云JD89****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墨江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 年 6 月 8 日 下午驾驶员鲁某驾驶云JD05***号巡游出租车载一名乘客从墨江饲养场转盘前往赖蚌。此趟运输终点已超出城区范围,驾驶员可按照规定在乘运关系发生前与乘客议价,但驾驶员鲁某在此趟运输开始前并未与乘客协商好乘运价格,而是在乘客上车运输行程开始后才与乘客议价,到达目的地后要求乘客支付贰拾元整(¥20.00)乘车费,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鲁某使用微信收取乘客贰拾元整(¥20.00)乘车费。乘客认为驾驶员鲁某存在乱收费行为,随即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进行投诉。 受墨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委托,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墨江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乘客投诉内容属实,云JD05***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鲁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议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墨江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计价规则:墨江县巡游出租汽车定价标准: 执法部门呼吁:广大市民在搭乘巡游出租车时,在计价范围内应要求司机使用计价器打表计费,不要主动议价,坚决拒绝抬价。如遇到司机拒不打表或乱涨价、不按规定议价等行为,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应记下乘车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信息,尽量使用随身设备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并拨打12328或0879-4232243进行投诉举报。对查实违法违规的巡游出租车,执法部门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在开展运营服务过程中,请广大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服务 规范运营”,全力打造诚实守信的交通运输从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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