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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2024-12-17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2/20241217-00001 公开目录: 水电气暖  发布日期: 2024-12-1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发改局 文  号: 墨发改复〔2024〕68号

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墨江县主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墨乡村请〔2024〕4号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对你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召开了听证会,经2024年11月26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2024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实施范围

墨江县主城区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原自来水用户(即原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均属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实施对象。尚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公司切实加强“一户一表”改造,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阶梯水价。

二、收费标准

(一)现行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60元/m³(含水资源费0.15元/m³,下同),第二阶梯水价3.90元/m³,第三阶梯水价7.80元/m³;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2.70元/m³;3.商业用水2.9元/m³;4.基建用水3.7元/m³;5.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元/m³。

(二)拟调整价格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周期各类用水售水量结构占比,调整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不含原水费、污水费)。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用水价格2.95元/m³,第二阶梯用水价格4.5元/m³,第三阶梯用水价格9.15元/m³。具体对应水量基数详见《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3.15元/m³。

3.非居民用水价格3.35元/m³。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85元/m³。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为: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0.2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超定额(超计划)5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1.00元。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当原水价格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相应随其调整,原水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

(五)水资源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完善保障机制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水15m³以内全免费。超过部分按2.6元/m³计收。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家庭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15m³以内按2.6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第一阶梯2.95元/m³计收。

(三)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或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³计收。

(四)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³计收。

(五)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价格3.15元/m³。

(六)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6人以上家庭),可通过建立完善的申报程序、审核批准的制度,核定每人每月用水基数为5m³(含5m³),超过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4.50元/m³计收。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执行后《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08〕43号)和《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16〕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相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升级改造与维护,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三)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业收取并单列,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六)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供水企业运营面临的困难,确保供水企业实现良性运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实施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调整水价对满足基本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和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用水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墨江县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以下价格不含污水费、原水费)

用户

类别

阶梯

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范围

水量基数(m³/户·月)

价格(元/m³)

调整前

调整后

第一阶梯

水价

15m³(含15m³)以下

2.6

2.95

供水管网范围内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第二阶梯

水价

15 m³(不含15m³)—25 m³ (含25 m³)

3.9

4.5

第三阶梯

水价

25m³以上(不含25 m³)

7.8

9.15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执行范围

2.7元/m³

3.15元/m³

供水管网范围内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原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非居民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执行范围

2.9元/m³

3.35元/m³

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等。

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计价制度。

特种行业用水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执行范围

5元/m³

5.85元/m³

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超过定额用水部分执行超定额累进计价制度。

1.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用水15m³以内全免费。超过部分按2.6元/m³计收。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家庭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15m³以内按2.6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第一阶梯2.95元/m³计收。3.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或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³计收。4.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³计收。5.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价格3.15元/m³。6.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6人以上家庭),可通过建立完善的申报程序、审核批准的制度,核定每人每月用水基数为5m³(含5m³),超过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4.50元/m³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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