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 2024-09-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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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墨江县主城区居民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缓解主城区供水压力。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墨江县主城区供水定价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草拟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付美丽,联系电话: 4232355,传真:4232920,邮箱:mjfgjjgg@126.com。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1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墨江县主城区居民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缓解主城区供水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令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令第4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对墨江县主城区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墨江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墨江县主城区供水基本情况 墨江县主城区供水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常源供水有限公司管理,承担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任务。县常源供水公司供水范围覆盖县城及周边,供水区域面积达4.5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为5.5万人,供水普及率达100%,供水管网为环状分布,DN75以上的输水管道(水源至净水厂)47.32千米,DN75以上供配水管道(水厂至用户)64.11千米,供水管网测压点8个,管网平均压力值为0.7兆帕,供水管网末梢最低压力值为0.45兆帕,日供水量约为1.2万立方米,最高日供水量为1.4万立方米。供水水源2处,一是常林河水库,储水量:1240万立方米;二是回回冲水库(备用水库),储水量:23万立方米。净水厂4个,主要情况如下表:
二、拟调整目的 供水价格调整的目的是进一步缓解水利工程、人力资源等成本上升带来的价格矛盾,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完善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引导用水户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用水方式,增强用水户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的意识。 三、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主城区供水价格 四、拟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一)拟调整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5号); 5.《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 6.《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 7.《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8.《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 9.其他相关规定。 (二)拟调整收费标准理由 1.有利于合理补偿供水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现行供水价格不足以弥补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水需求也随之增加,排水管网堵塞现象严重,供水管网老化需要改造,供水成本日益加大。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当调整供水价格,促使企业逐步完善供水设施及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有利于保障供水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有利于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水价偏低,无法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居民水资源浪费现象。适当的调整供水价格,有利于增强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调动全社会节水的积极性,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五、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常源供水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供水定价成本的准许收入为1,320.45万元(其中准许成本1100.57万元、准许收益167.08万元、税金52.80万元。)核定供水量427.19万m³、生产能力利用量442万m³、单位定价成本2.99元/m³(含水资源费,不含增值税、原水费)、核定单位定价成本为3.08元/m³(含增值税3%及水资源费0.15元/m³,不含原水费)。 六、现行供水价格 墨江县主城区现行供水价格按照《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08〕43号)和《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16〕271号)文件规定执行,供水价格情况详见下表: 墨江县主城区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情况表
七、拟调整供水价格 (一)用水分类。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二)拟调价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周期各类用水售水量结构占比(居民生活用水占比53.51 %、非居民用水占比45.76%、特种用水占比0.73%),拟定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15 元/m³,不含原水费、污水费)。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 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拟定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3.1元/m³、第二阶梯价格4.65元/m³、第三阶梯价格9.3元/m³。具体对应水量基数及价格详见附件1《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结合实际,拟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原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每立方米上调 0.2 元,即3.3元/m³。 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5元/m³。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6元/m³。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0.5 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 1 倍。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0.2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超定额(超计划)5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收;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1.00元。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水资源费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促进价格信号传导畅通和水务各环节利益关系协调,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当水资源费或原水价格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相应随其调整。原水价格、水资源费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 八、完善保障机制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供养人员”人员,生活用水15m³以内全免费。超过部分按2.6元/m³计收。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家庭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15m³以内按2.6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第一阶梯3.1元/m³计收。 (三)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或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3.1元/m³计收。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价格3.3元/m³。 (五)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3.1元/m³计收。 (六)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6人以上家庭),可通过建立完善的申报程序、审核批准的制度,核定每人每月用水基数为5m³(含5m³),超过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4.65元/m³计收。 九、价格调整对企业、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墨江县主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有利于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维护更新和计量系统改造等,有利于供水企业健康发展。按新拟定的自来水收费标准,以近3年县城城区供水量测算,企业预计每年可增收 万元左右,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和为供水企业长足发展、进行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提供资金来源,更好的保障供水安全。自来水收费标准的调整将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增加经济支出。据测算,以2022年度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立方米计,此次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增支3元,年增支36元。非居民用水户平均每户每月用水量约21立方米,调整后每月增支12.6元,年增支151.2元。调整后对于消费者心理和经济能力方面,在可承受范围,预测不会对用水户造成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 十、综合配套措施 (一)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升级改造与维护,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三)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业收取并单列,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六)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供水企业运营面临的困难,确保供水企业实现良性运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实施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调整水价对满足基本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和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用水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墨江县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执行时间待县政府审议后确定。新标准执行后《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08〕43号)和《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调整供水价格的批复》(墨发改复〔2016〕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附件 墨江县主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表 (以下价格不含污水费、原水费、含0.15元/m³水资源费)
1.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供养人员”人员,生活用水15m³以内全免费。超过部分按2.6元/m³计收。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家庭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15m³以内按2.6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第一阶梯水价3.1元/m³计收。3.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或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水按第一阶梯水价3.1元/m³计收。4.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6人以上家庭),可通过建立完善的申报程序、审核批准的制度,核定每人每月用水基数为5m³(含5m³),超过部分按第二阶梯水价4.65元/m³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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