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2024-07-23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 | |||||||||||||||||||||||||||||||||||||||||||||||||||||||||||||||||||||||||||||||||||||||||||||||||||||||||||||||||||||||||||||||||||||||||||||||||||||||||||||||||||||||||||||||||||||||||||||||||||||||||||||||||||||||||||||||||||||||||||||||||||||||||||||||||||||||||||||||||||||||||||||||||||||||||||||||||||||||||||||||||||||||||||||||||||||||||||||||||||||||||||||||||||||||||||||||||||||||||||||||||||||||||||||||||||||||||||||||||||||||||||||||||||||||||||||||||||||||||||||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医发〔2024〕1号)《普洱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墨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健全质控体系,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提质、扩面、增效。力争到2025年,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建设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紧密型医共体内公立医疗机构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互认项目 (一)按照“群众需盼、应用高频、安全可控”原则,对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包括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等手段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进行互认管理。按照实际临床工作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质量可控、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 (二)根据省、市级第一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紧密型医共体内开展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4项,包括常规X线检查项目、X线造影检查项目等;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33项,包括临床生化检验项目16项,临床血液检验项目10项及临床免疫检验项目7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按《普洱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四、互认条件 (一)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条件 1.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规范开展的医学影像检查,能够保证医学影像检查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互认的影像检查图像须影像清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摄片时间等一般数据标记明确且便于识别;影像胶片不得有涂改和污染的痕迹;病变显示明确可靠;摄片大小尺寸能够满足诊断要求;数字化医学影像及远程会诊医学影像须为DICOM3.0图像。 3.互认的影像检查报告须有医疗机构名称,诊断医师须为该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医师。报告上患者一般资料完整、报告字迹清晰可辨、病变描述清楚,结论可信;报告日期明确,并有诊断医师签名确认,签名清晰可辨认。 4.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和资料文字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要求,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5.普通病例影像报告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疑难病例影像报告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 6.影像载体除普通X线检查对能达到影像诊断读片要求的胶片进行互认外,其余均仅对数字影像资料进行互认。 (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条件 1.实验室能够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质并掌握室内质控相关知识;互认项目能规范地开展室内质控活动,对失控项目能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应为连续两年参加国家或云南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参加国家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医疗机构须向云南省临床检验中心提供互认项目的质评成绩。 3.医疗机构内采用不同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结果比对,实验室须有比对程序及相应的标准操作规范,比对结果在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确定并统一所使用的参考区间。其中,临床免疫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排除胶体金法;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法)须注明S/CO值。 五、互认范围 (一)由县卫生健康局确定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紧密型医共体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 (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全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并委托县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县人民医院)确定并动态调整,参加互认实验室接受县人民医院检查指导。 (三)超出该医疗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开展互认工作的,在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内医疗质控组织质控合格的基础上,参照以下互认范围开展互认工作: 1.基层医疗机构对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各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3.如民营医疗机构或其他检查检验机构要求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县人民医院进行审核,达到互认要求的,纳入本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六、互认规则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间应统一检查检验报告单样式,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志,即:“墨江县HR”,不得标注“仅供本院参考”等内容。检查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互认项目前应统一标注“*”号。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已取得HR标志但年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取消该医疗机构该项目下一年度标注HR标志,待质量评价合格后恢复。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全省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四)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对予以认可的,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需再次检查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复查依据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七、质量控制 (一)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配置涉及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适时对检测系统进行必要的性能验证;按相关专业要求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设备进行校准。 (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相应操作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县人民医院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参加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四)县人民医院要加大质控工作力度,制定完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操作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健全检查检验项目名称标准和编码体系,统一本专业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规范项目中文简称,增强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管理水平。加强与省、市级医疗质控中心联系,通过质量评估、人员培训、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追踪落实等手段,对辖区内互认医疗机构有关科室和临床实验室建设、操作流程和方案、专业人员能力考核、检查检验报告书写规范等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全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水平。 (五)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病理等医疗质控组织设置,并加强与县人民医院联系,大力推进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 八、支持保障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不符合互认条件、规则的检查检验结果,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三)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鼓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四)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同时,逐步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共享互认。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统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实施进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支持保障等各方面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评价机制。县卫生健康局要定期组织医疗质控组织对医疗机构落实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三)完善医疗风险保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县卫生健康局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做好解释工作,减少医患冲突。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落实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可。各医疗机构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在医疗机构内的推广,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知晓率和认可度,提升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附件:1.云南省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2.普洱市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3.墨江县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附件1 云南省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附件2 普洱市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附件3 墨江县医学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墨江县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