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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23号
2026-05-1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24/20260511-00002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6-05-1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 文  号:

普环罚 〔2026〕23号

当事人:墨江福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汉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MAEKRE735J

地址:墨江县通关镇清平村出水湾

2026年1月12日、2026年2月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墨江福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新建的“通关镇农特产品分拣及初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建设项目”)于2025年8月正式启动建设,2025年12月24日已建设完成,该建设项目资产评估结果3158271.00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截止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完成项目建设。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2.2026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3.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4.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周汉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何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身份;

6.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负责人何明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被委托权限;

7.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墨江福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及生产规模;

8.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土地租赁时间;

9.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墨江县通关镇清平村出水湾农特产品初制加工中心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10.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6份,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

11.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

12.《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俊达鉴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委托时间和委托内容;

13.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墨江福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处理未批先建事项涉及位于墨江县通关镇清平村委会出水湾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云俊达评报字〔2026〕第00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际总投资额;

14.2026年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书》及普洱普蓝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普洱普蓝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5.2026年4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汇总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通关镇农特产品分拣及初加工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16.2026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说明材料复印件3份,说明款项未结清及发票抬头差错,证明通关镇农特产品分拣及初加工中心建设项目投资真实性;

17.2026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墨江县通关镇清平村出水湾农特产品初制加工中心工程结算表》1份,证明通关镇农特产品分拣及初加工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支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不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故不予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个性裁量因子: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墨江福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开展的处理新鲜生姜15000t/a,生产干姜片量约为3000t/a的建设项目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经查询你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你公司已完成项目建设,还未开始正式生产,处于机器设备调试期,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从2025年8月11日开工建设至2025年12月24日建设完成,持续时间为4月13天,裁量等级为2。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根据员工花名册,你公司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取值0.2。

裁量系数:A=0.5×4+0.5×(3+1+2+1+1)/5 =2.8

修正系数:B=(-2-2-1-2)/(4×2)×0.5=-0.437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

裁量处罚金额:对墨江福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3.15+(15.75-3.15)×[(2.8-1)/4]×(0.5-0.4375)×0.2=3.22万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的规定,处罚金额为3.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4233157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7号

邮 箱:peshbjstk@126.com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