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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14号
2026-04-03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24/20260403-00001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6-04-0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 文  号:


普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姓名:墨江县国里畜牧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597111810D

地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赖蚌村委会赖蚌街子三组

2025年11月26日、2026年2月2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墨江县国里畜牧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查看CODcr自动监测设备系统日志及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时,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00时00分至2025年10月19日11时00分对CODcr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故障,并填报了在线设备维修处理单,填报故障原因为试剂缺样。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9.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HJ91.1执行”的规定要求开展手工监测。你公司存在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2.2025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3.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4.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金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

5.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段金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身份;

6.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白方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站房管理员身份;

7.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段金虎、白方梅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段金虎、白方梅开展生态环境调查询问事项;

8.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时自行监测要求;

9.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3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墨江县国里畜牧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CODcr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期间处于故障状态;

11.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墨江县国里畜牧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花名册、利润表2份,证明你公司规模;

12.2026年2月24日云南三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13.2026年2月24日云南三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胡晓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4.2026年2月24日云南三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梁国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技术咨询人员身份;

15.2026年2月24日云南三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梁国豪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被委托权限;

16.2026年2月24日云南三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墨江县国里畜牧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在线监测仪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云南三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支持服务;

17.2026年2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并与省监控平台联网;

18.2026年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25年10月17日至10月22日人工监测数据录入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CODcr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期间处于故障状态但未补充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个性裁量因子: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你公司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取值0.2。

裁量系数:A=0.5×3+0.5×(3+1+1+1)/4=2.25

修正系数:B=(-2-2-1-1)/(4×2)×0.5=-0.37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

裁量处罚金额:对墨江县国里畜牧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2+(20-2)×[(2.25-1)/4]×(0.5-0.375)×0.2=2.14万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的规定,处罚金额为2.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4233157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7号

邮 箱:peshbjstk@126.com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