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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9号 | ||||||||||||||
| 2026-03-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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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姓名:墨江佳鑫新型建材厂 经营者:李家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6NQA1F7H 地址:墨江县联珠镇赖蚌村窑房组马冲田 2025年10月21日、10月26日、11月2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墨江佳鑫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A001脱硫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普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收到《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0〕第18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4.9mg/m3,对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0.5倍,存在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2.2025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3.2025年10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4.2025年10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李家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5年10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普冬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身份; 6.2025年10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胡学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安全员身份; 7.2025年10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普冬梅、胡学坤等2人开展生态环境调查询问事项; 8.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委托合同书及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合法合规,检测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9.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云燕检测人员上岗证、合格证1份,证明检测人员资质; 10.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0〕第188号),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监测因子颗粒物超标,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根据《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你公司未在工业园区内,属于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你公司主要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0.5倍,超标10%以上50%以下,裁量等级为2;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根据《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0〕第188号),烟气流量43042m3/h,属于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你公司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取值0.2。 裁量系数:A=0.5×3+0.5×(1+3+2+3+1+1)/6 =2.41 修正系数:B =(-2-2-1-2)/(4×2)×0.5=-0.437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 裁量处罚金额:X=10 +(100-10)×[(2.41-1)/4]×(0.5-0.4375)×0.2=10.39万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的规定,处罚金额为10.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小写:10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4233157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7号 邮 箱:peshbjstk@126.com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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