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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10号 | ||||||||||||||
| 2026-03-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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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姓名:墨江通关鑫鹏机制木炭厂 经营者:江道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6L6XPW0Y 地址:墨江县通关镇清平村 2025年10月20日、11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墨江通关鑫鹏机制木炭厂(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在生产作业期间,干燥机、制棒机共用烟气收集风机未开启,且制棒机收集烟气管道人为切开、炉窑口未设置烟气收集管、污染治理设施烟气管道接口破损,废气收集系统失效、治理设施未正常发挥治理作用,部分烟气未经处理从烟气管道人为切口处、管道接口破损处和炉窑口直接无组织外排,部分烟气通过15米烟囱排放;同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2025年10月22日出具的《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0〕第187号)结果显示,DA00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3次实测均值428mg/m³、氮氧化物3次实测均值228mg/m³、颗粒物3次实测均值262mg/m³,你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2.2025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3.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4.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江道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份,证明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营业总收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规模; 7.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委托合同书及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合法合规,检测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8.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云燕检测人员上岗证、合格证1份,证明检测人员资质; 9.2025年10月22日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0〕第187号),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个性裁量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根据《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核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你公司未在工业园区内,属于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你公司主要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排污超标状况: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18倍,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为4;行为情形: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为3;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根据《玉溪华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华环检字〔202510〕第187号),烟气流量4064m3/h,属于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2;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判断,故不采用该裁量因素。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经济承受度: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你公司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取值0.2。 裁量系数:A=0.5×4+0.5×(3+3+3+2+1+1+1)/7 =3.0 修正系数:B=(-2-2-1-2)/(4×2)×0.5=-0.437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2 裁量处罚金额:X=10+(100-10)×[(3.0-1)/4]×(0.5-0.4375)×0.2=10.56万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的规定,处罚金额为10.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小写:10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4233157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7号 邮 箱:peshbjstk@126.com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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