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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5〕44号 | ||||||||||||||
| 2025-11-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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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环罚〔2025〕44号 当事人:缪棋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癸能村 2025年8月28日、9月26日、10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450t/d浮选选矿生产线尾矿压滤车间正在生产,原矿石堆场未覆盖防雨布,未在堆场底部铺设防渗膜和保护土工布膜,膜上未设置缓冲层或硬化,7.5万吨原矿石露天堆放。堆场东南方向1#点位未建设排水沟,淋滤水有通过雨水管外排外环境痕迹;堆场东南方向2#点位,堆场淋滤水有通过选矿厂雨水沟外排痕迹。根据《墨江金矿选矿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普环准〔2023〕25号)要求,原矿堆场应落实“覆盖防雨布,堆场底部铺设防渗膜和保护土工布膜,膜上设置缓冲层或硬化;矿堆淋滤废水收集回用不外排”的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2.2025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3.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8份,2025年10月25日提供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证明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5.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缪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龚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环部经理身份; 7.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杨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选矿厂经理身份; 8.2025年10月25日该(公司)提供的杨应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选矿厂副经理身份; 9.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2025年10月2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龚闯、杨文华、杨应华等3人开展生态环境调查询问事项; 10.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墨江金矿选矿厂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普环准〔2023〕25号)28-30、234-325、256-257页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原矿堆场环保措施建设要求; 11.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排水规定; 12.2025年8月28日该(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规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你作为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4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个性裁量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因责令该公司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故不采用该裁量因素。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取值0.3。 裁量系数:A=0.5×5+0.5×(3+5+1+5+1+1)/6 =3.83 修正系数:B=(-2-2-0-1)/(4×2)×0.5=-0.312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3 裁量处罚金额:X=5+(20-5)×[(3.83-1)/4]×(0.5-0.3125)×0.3= 5.596万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的规定,处罚金额为5.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9-4233157 地 址: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7号 邮 箱:peshbjstk@126.com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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