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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025-04-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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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环罚〔2025〕14号 当事人: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577270398P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联珠大道紫金社区5号 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你公司出具的不同品牌、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号的533辆机动车的《在用车检验(测) 报告》中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及CVN均相同,其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 均为E1923B7ZJYKSOH69且控制单元CVN均为8E686E62,63838CAB的255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6012767GHIJK569A且控制单元CVN为352F3031,36353646的278辆,你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篡改车辆检测数据使故障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 年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5年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证明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复印件,共1份,证明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万伦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陈骏涛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检测 站站长身份;李宗伟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系统管理人员身份;段元璋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报告授权签字人身份; 刘成标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环检检验员身份;王梦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环检检验员身份;熊坤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外检检验员身份; 3.授权委托书,共6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陈骏 涛、李宗伟、段元璋、刘成标、王梦、熊坤等6人开展生态环境 调查询问事项; 4.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共1份,证明公司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人员数量; 5.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代码一致和CVN一致的车辆清单,共1份,证明该公司涉嫌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车辆类型及数量; 6.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相同的《在用车检验(测)报 告》复印件,共533份,证明该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0BD汽车故障屏蔽器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共1份,证明该公司购买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 8.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复印件,共1份,证明该公司环保检测收费标准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_ 1237—2021) 附录C.2.2“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3月27日,你公司提交《墨江县金路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诉求书》,提出如下诉求:针对被查处的相关问题,公司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环保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已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与监督,并于2024年10月底停止使用OBD汽车 检测故障屏蔽器,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流程开展车辆检测工作。但公司近年来受疫情严重影响和高铁严重冲击,导致公司生存困难、举步维艰,公司已连续三个月未发放工资,此次的处罚对该公司也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希望依法给予按最低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在裁量拟处罚金 额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整改情况及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已按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中相应裁量因子确定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 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 1.个性裁量因子: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值0.5。 裁量系数:A=0.5×5+0.5×(1+1)/2=3 修正系数:B=(-2-2-0-1)/(4×2)×0.5=-0.312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5 处罚金额:X=10+(50-10)×[(3-1)/4]×(0.5-0.3125)×0.5=11.875万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的规 定,处罚金额为11.8万元。 违法所得:小型客车304辆、环检费170元∕辆,共51680元;小型货车共2辆、环检费170元∕辆,共340元;中型客车2辆、环检费180元∕辆,共360元;中型货车3辆、环检费180元∕辆,共540元;轻型货车183辆、环检费170元∕辆,共31110元;微型客车1辆、环检费170元∕辆,共170元;重型货车18辆、环检费190元∕辆,共3420元;重型特种车20辆、环检费190元∕辆,共3800元。违法所得共计9142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91420.00元)。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处罚决定书到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 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 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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