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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2025-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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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制机制,提高墨江县防范、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切实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墨江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普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墨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依据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墨江县县城、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乡镇级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环境突发预案参照执行。 (五)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需要解决5万人以上饮水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饮用水源遭到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4)因饮用水水源遭到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遭到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外,其余为一般性环境事件。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墨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衔接。 墨江县境内发生或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突发环境事件 污染物迁移到本预案适用范围时,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适用范围内时,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相关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做好集中式饮用水 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和指挥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命令,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4.收集、掌握、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5.负责指挥、调度以及调动警力、民兵及县、乡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墨江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1.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事发后污染损害评估、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和协调由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县纪委监委负责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 5.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6.县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 工作;协助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 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 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7.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9.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等工作。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损坏的应急支持和指导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 12.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参与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评估及相关善后等工作,指导周边农户科学开展农业生产。 13.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业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保护及动植物的保护、转移与救助工作,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4.县水务局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配合做好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参与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组织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对已经受污染人群健康影响调查,开展有针对性的饮水安全宣传教育。 1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事件处置、调查;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墨江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2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现场搜救遇险、被困人员,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破拆解救等应急救援职责。 20.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城区饮用水供应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指导下负责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先期处置及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选择有直接关系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筹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四)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综合组和应急专家组等工作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牵头,县水务局、县 卫生健康局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急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牵头,负责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规、失职、渎职等情况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综合组: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水务局等有关单位配合。主要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推荐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警 (一)信息收集与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发现水质异常、群众举报或事故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立即通知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事件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梳理汇总各方信息后,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审定。 (二)预警分类 墨江县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三)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可视情况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立即发布预警公告; 2.指令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4.通知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四)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县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拨打12345、应急成员单位值班电话报告或人员直接报告等方式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1小时内书面反馈至县人民政府和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 情况。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报送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二)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专家组及相关应急工作组成员应根据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发生水华的水域面积及程度、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市环境应 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监测 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内容),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四)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 2.切断污染源 应急处置组负责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切断;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拦截、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五)应急处置 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根据预警级别,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省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地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地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地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响应措施 (1)先期处置 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必须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 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和各成员单位的保障方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现场控制:现场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挥下参与现场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②现场调查: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经过调查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③污染处置:应急处置组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④调查取证:应急调查组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⑤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安全场所。 ⑥供水安全保障:按照应急预案,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六)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综合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七)响应终止 符合以下条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基本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后期处置 (一)后期防控 善后处置必须针对不同污染物及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制定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 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和定性(是否属危险废物等)处置;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对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调查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事件调查,涉刑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三)损害评估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四)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环境应急值守,确保办公室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 (二)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三)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以现有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管理等人员组成,县人民政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加强队伍的自身能力建设,配置常规的监测设备和装备。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备力量,随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 技术咨询保障 增加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防护设备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的能力;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运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五) 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六) 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七)备用水源 县城的备用水源地为回冲水库,各乡镇应选择好备用水源地,其供水规模及条件应满足需求,水质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III类及以上标准;由于天然背景值或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标准。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布应急措施,平时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普及用水常识、预防灾害常识。 (二)培训 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为应急处置做好人员储备工作。 (三)演练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开展演练,演练方式分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措施,做到临场不慌乱,并做好演练评估总结。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应急预案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本应急预案3年修订一次,如遇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所涉及技术要求调整时,需及时进行修订。 (二)名词术语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饮用水源地周边或径流区内突发事件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如饮用水源地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饮用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华是指:淡水水体中藻类大量繁殖的一种自然生态现象,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一种特征。 (三)本应急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应急预案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负责解释 墨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墨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 一、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电话 县政府办:0879-4232201 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1234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办公室):0879-4233157 二、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4233157 县委宣传部:4232278 县纪委监委:4232012 县发展和改革局:4232920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4234759 县公安局:4315600 县民政局:4232821 县自然资源局:423980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232661 县交通运输局:4232200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4232851 县林业和草原局:4232795 县水务局:4232117 县卫生健康局:4232131 县应急管理局:423466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233870 墨江气象局:4232313 县消防救援大队:4232666 联珠镇党政办: 4237649 新安镇党政办: 4516005 孟弄彝族乡党政办: 4361005 团田镇党政办: 4356011 新抚镇党政办: 4351001 景星镇党政办: 4341002 通关镇党政办: 4311148 鱼塘镇党政办: 4372002 龙潭乡党政办: 4376288 文武镇党政办: 4331054 雅邑镇党政办: 3052556 泗南江镇党政办: 4641001 坝溜镇党政办: 4646001 那哈乡党政办: 4321012 龙坝镇党政办: 4526000 墨江县乡村开发有限公司: 423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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