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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5〕1号)
2025-01-10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24/20250110-00001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5-01-10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 文  号:

普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墨江驰川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MAD090JX04

地址:普洱市墨江县联珠镇赖蚌村赖蚌街子福鑫汽车交易市场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以来,在检测车辆过程中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出现不同车型的25辆被检车辆OBD检测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的情况,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1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4年11月1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12月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证明墨江驰川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共1页,证明墨江驰川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7.马文勇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8.李姣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公司报告审核人身份;

9.李梦超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公司环检线操作人员身份;

1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清单及CAL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25份,证明该公司使用OBD汽车检测故障屏蔽器后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1.墨江驰川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公司环保检测收费标准情况;

12.2024年3月-10月收支明细表和资产总额,共1页,证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13.墨江驰川机动车监测站人员名单,共1页,证明公司规模;

14.授权委托书,共1页,证明李梦超代理资格;

15.孙俊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公司环检线操作人员身份;

16.授权委托书,共1页,证明孙俊代理资格;

17.李姣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车辆检测报告审核人身份;

18.授权委托书,共1页,证明李姣代理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2.2“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送达《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及等级如下:

1.个性裁量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5。

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4.生态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该公司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取值0.4。

裁量系数A=3;修正系数:B=-0.37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4;M:法定处罚上限=50万元;N:法定处罚下限=10万元

处罚金额=N+(M-N)×〔(A-1)/4〕×(0.5+B)×C=10+(50-10)×[(3-1)/4]×(0.5-0.375)×0.4=11万元

违法所得:涉及25张车,每辆车环检收费170元,共425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伍拾元(¥42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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