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墨江强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的强盛商业街项目第3号楼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的公示
2025-01-26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13/20250126-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1-2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墨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墨江强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一案进行调查。经查,墨江强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在墨江县联珠镇下南片二期桑田社区东沟村民小组建设的强盛商业街项目1—3栋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

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2日对墨江强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下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自然资规执罚字〔2025〕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该公司对拆除处罚结果存在质疑,申请对3号楼超建的262.9㎡违法建筑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云南融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该建筑综合抗震能力满足《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的相关要求。根据安全性鉴定结论及抗震鉴定结论综合分析认为:基于现场检测情况及鉴定验算结果,加建部分拆除会对房屋结构整体性或安全性有影响。

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建议暂缓拆除。

特此公示。

附件: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2.鉴定报告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5日

  
附件【附件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附件【附件2——鉴定报告.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