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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信息
2020-11-05   作者:墨江管理员 点击数:  
索引号: 3001-/2020-1105010 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 2020-11-0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墨室字〔2019〕3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4号)和《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墨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有关林业和草原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推广与建设。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省级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公益林申报,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定及调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古茶树、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管理、调查、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议,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及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九)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指导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行政执法、林区社会治安治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实施意见,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火巡护、火源管理、设施建设、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省、市级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后勤、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文印、信息、安全、督查、信访等工作。组织协调纪检、统战、老干和群团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人才队伍建设、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车辆调度、派差等工作。承担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协调运转和其它交办工作。

(二)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负责林草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定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有关林业和草原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修复股。承担森林、生态脆弱区、江河两岸、湖库周围的生态修复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森林、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落实防治石漠化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林业、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承担林业、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其它交办工作。

(四)资源管理股。拟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省级批准后监督执行。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森林、草原和湿地等资源及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行政执法、林区社会治安治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草原保护及生态补偿有关工作。

(五)生态保护股。承担自然保护区、自然地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状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疾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古茶树、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建议。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有关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推广与建设。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六)改革与产业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定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拟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

(七)规划财务股。研究提出林草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县各级森林、草原和湿地资金及相关实施项目。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各类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审计稽查、固定资产、统计、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兼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将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县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县林业和草原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