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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信息 | ||||||||||||||
| 2020-11-05 作者:墨江管理员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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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4号)和《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墨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墨江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上市后风险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专利执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4.与县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发展规划和政策、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馆服务、食品生产和酒类生产、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和收费管理、价格监测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物价执法职责。 7.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管理等方面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 8.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清真食品及民族宗教聚会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9.与县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综治、安全、统计等工作;承担史志、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权责清单、执法证管理等工作。 3.政务服务股。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应用和数据维护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县级登记注册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政务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贯彻落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组织拟订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牵头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担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5.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特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承担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生产环节食品有关质量安全事故;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6.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殊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有关质量安全事故;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 7.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含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评价性抽检、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实施食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餐饮有关质量安全事故;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工作。 8.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等各项质量管理规范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监察、监督国家目录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10.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贯彻推进质量强县战略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贯彻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1.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管理股。承担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战略的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贯彻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工作。 12.广告和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股。贯彻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市场广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13.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政策措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和印制工作。承担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专利奖励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工作。 14.价格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1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计量、广告、物价、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或督查督办案件;贯彻执行上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办案工作。 16.人事股。承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等工作。 (二)派出机构 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珠监督管理所; 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安监督管理所; 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孟弄监督管理所; 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田监督管理所; 5.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抚监督管理所; 6.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星监督管理所; 7.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关监督管理所; 8.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鱼塘监督管理所; 9.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监督管理所; 10.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武监督管理所; 1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雅邑监督管理所; 1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南江监督管理所; 1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坝溜监督管理所; 1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那哈监督管理所; 15.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坝监督管理所。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乡(镇)行政区域设立15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辖区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商标、广告、价格、专利监管工作等。 第五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74名(局机关40名;15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34名,其中:联珠市场监督管理所6名,其他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均为2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兼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副科级);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副科级),食品稽查员1名(副科级),药品稽查员1名(副科级);15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5名(副科级)。 第六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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