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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
| 2021-03-19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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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墨政规〔2021〕1号)已印发,现就《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性服务管理规定》。 (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主要措施 本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措施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编制意义、适用的范围对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第二章经营权管理:共十二条(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条件、招投标方式及经营权年限,办理经营权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驾驶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第三章车辆管理:共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车辆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第四章营运管理:共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的价格核定和计价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及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九条(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三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解释机构和本办法施行时间。 三、《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过程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书面征求15个乡(镇)、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司法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部分营运企业和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于2021年2月19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2021年第5次)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3月1日,施行日期是 2021年4月1日,有效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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