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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5-02-1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14/20250211-00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1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指南。2024年,墨江县改造完成3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上报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54套。为完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出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 《云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 《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说明事项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共7章35条,包括总则、房源筹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项个部分。

(一)房源筹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存量土地新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在满足本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原则上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改建(改造),面积符合规定标准;承租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租金标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服务功能满足要求,符合消防、环保等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安全结构标准;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项目;土地手续不齐全;土地存在地质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隐患;土地存在土壤污染;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近期列入征收计划;房屋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隐患;其他不得新建、改建的情形。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2)联合审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3)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回复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报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归集。

(4)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

(5)政策优惠。认定为墨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二)准入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在墨江县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

(三)租赁管理

1.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管理”的运营模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由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原则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

(四)退出管理

1.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60日内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规定期限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监督管理

1.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2)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3)私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4)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5)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3.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终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不得办理改建(不限于改建)等手续。

4.注销(撤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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