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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文件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2-06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1/20250206-00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2-0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墨政办发〔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土地管理,规范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墨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法步骤

(一)确定农转征报批范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聚焦全县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要素保障要求,初步拟定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报批范围图(含矢量数据)提供至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报批范围图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八项工作。

(二)土地征收前期八项工作有关要求(相关材料样例及范本详见附件)。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的土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核实,收集被征地农户身份信息、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形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建立数据库,并录入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3.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找准风险点并细化措施,规避并消除风险隐患,并按照风险评估要求评定初评等级,形成评估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6.组织召开听证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求听证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审查并决定是否听证,达到听证条件的按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办理补偿登记。县人民政府根据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委托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产权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委托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组卷报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报件资料组卷,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查。

(四)批后实施征地及归档。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需国务院审批的情况)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批复后,由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的土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委托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对征地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收土地情况对涉及的林权证、承包经营权证以及不动产权证等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征地前期八项工作,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报批范围图,履行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及公告、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复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并做好批准用地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主要负责成片开发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实质性审查及上报工作,对县级审核通过的批次用地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报批相关费用。

(四)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土地征收实施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证据提供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优化完善征地前社保调查及费用缴纳流程,出具社保初审意见并报市级审核。

(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涉林情况进行初审,包括涉及林地、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情况,对拟征收土地涉林红线进行审核,并对用地报批提出使用林地意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七)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全面健全完善土地经营权等涉土地争议仲裁组织体系,调查充实机构及人员力量,全面发挥积极作用,协调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问题。

(八)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有效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严格规范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组织用地报件,及时研究解决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切实提高报件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须严格按照报批范围图开展征地工作,边角地、夹心地以及丈量误差控制在地块征收面积的15%以内;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地报批保障工作。

(三)做好工作衔接。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在报批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普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标准执行,涉及调整或者重新公布的以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实施的为准。

附件:1.墨江县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图

2.征收土地预公告(样例)

3.现状调查和权属情况汇总表(样表)

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样例)

5.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样表)

6.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7.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情况确认表(样表)

  
附件【附件1:墨江县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图.pdf
附件【附件2:征收土地预公告(样例).docx
附件【附件3:现状调查和权属情况汇总表(样表).docx
附件【附件5: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样表).docx
附件【附件6: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docx
附件【附件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样例).docx
附件【附件7: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情况确认表(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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