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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2024-12-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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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将《墨江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相关要求,全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墨江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 (一)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出让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宗地成交后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的首付款,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不动产权证》(用土地出让合同代替),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同等比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项目分期规划分期办理许可与付款进度同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容缺办理申请人未在相应期限内补齐补正申请材料,且经审批部门书面催告后仍未补齐补正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申请人通过容缺审批方式取得的审批结果,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 (二)盘活闲置存量土地资源。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支持企业开发建设,对超期一年以内的未开发土地,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动工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允许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充分利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为企业转让土地、合作开发等提供服务。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企业无力继续开发,也难以转让的,政府与企业协商收回土地,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对企业原因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偿收回。(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 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三)推动房地产融资“白名单”落地。由政府牵头,重点支持已售商品住房比例较大、应当续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对符合“5+5”(“5+5”标准:项目处于在建施工状态,或虽短期停工,但资金到位后可实现复工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有与融资额度基本匹配的抵押物;确定一家意向主办银行,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项目建设交付;预售资金未被抽逃挪用,或虽被抽逃挪用但已追回;已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交付计划,由住建部门审定。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本身存在实际融资需求;项目剩余货值能够覆盖增量融资;项目公司不存在破产重整、查封冻结、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由金融部门审定)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通过新增贷款、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积极予以支持,做到应贷尽贷。对存在瑕疵的房地产项目,县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主办银行及相关单位,逐条梳理修复,力争达到“白名单”条件。对“白名单”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申请,各金融机构应予以快速受理,同时,对取得融资贷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转为现房销售备案。(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墨江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 (四)统一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统一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为不低于15%,减轻购房者前期资金压力。每笔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意愿,与客户协商确定。同时,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缴存人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不再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责任单位: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墨江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墨江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 (五)优化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选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鼓励各金融机构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合作新开楼盘发放非住宅(车库、车位、商铺等)商业贷款,缓解购房压力,加快非住宅去库存周期。(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墨江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 (六)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因购买自住住房在普洱市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且提出申请时本人和配偶无公积金其他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普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墨江管理部) (七)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 (八)收购存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优先考虑收购县城区内未出售的商品房房源作为置换房源。同时,按照“以需定购、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珠镇人民政府) (九)鼓励商品房消费。凡购买县域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商铺),签订网签合同完成备案并已完成契税缴纳的,按成交价的2%给予购房奖励,一套新建商品房(住宅、商铺)只享受一次奖励不再重复奖励,执行期限暂定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6月30日,原则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1:1奖励优惠,政府奖励资金按月结算,次月由县财政兑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各房地产企业) (十)促进非住宅销售利用。支持商业商务用房市场良性循环。优化商办用地供应时序和布局,降低商业商务用房比例。鼓励国有企业、招商引资企业通过租购闲置商业商务用房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产业使用。(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 三、加强市场监管 (十一)放宽预售资金提取限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条件等因素,优化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核算确定商品房项目自预售形象进度至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为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普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进度节点拨付额度比例,项目封顶验收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拨付比例可上浮10%。即,项目经封顶验收可拨付监管额度比例的50%;内外墙装饰完成可拨付监管额度比例的55%;单体全部完工,完成水、电、门窗、外墙工程,可拨付监管额度比例的70%;综合配套完成可拨付监管额度比例的80%;预售许可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拨付监管额度比例的90%。(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金融机构)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落实学位,提前明确房地产项目所属学区。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时,明确拟出让地块所在义务教育学区范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在所购房屋的区域,按照划定的学区入学。(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体育局) (十三)落户。凡购买县域内新建商品房(住宅),签订网签合同完成备案并交付,房产所有权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均可落户,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享受同城待遇。(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二手房交易进行“带押过户”。对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并能提供完整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二手房交易房屋,在符合金融机构审核评估条件下,鼓励金融机构间协调新旧抵押权人,通过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或抵押权变更模式,办理过户同时设定新的抵押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墨江监管支局、各金融机构) (十五)便捷办理网签备案合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7日无异议的,可撤销合同网上备案。(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组织保障 (十六)建立健全房地产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建立规划实施评价监测机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建立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 (十七)落实城市政府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及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强化综合施策,确保房地产各项政策取向一致性,各项政策协同发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充分运用好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建立房地产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使用好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等联动机制,组织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十八)积极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环境。会同主流媒体,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开展宏观经济和房地产政策解读,小切口宣传保交楼、保交房、稳民生工作成效,适时发布房产交易情况和价格信息,交流“白名单”融资工作经验,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结合住房消费周期性特点,抓住冬至、元旦春节前后、民族地方节庆等有利时机,及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购房优惠、以旧换新等措施,激发和释放住房需求,形成积极的市场氛围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第九条以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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