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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2024-11-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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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努力把墨江建设成为北回归线和昆曼大通道上的绿色高端产业示范县、哈尼特色文化展示区、国际双胞生态旅游城,为开启墨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规范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政府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省、出市、出县或出国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也外出,则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县长委托一名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县长可以委托副县长临机处置,事后被委托人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和县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县长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区)之间的事务。涉及两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办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县人民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协作制度,副县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由互为协作关系的副县长代为处理相关工作。副县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市委、县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四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五)研究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须在组成人员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在县长出差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乡(镇)、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依次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安排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须报经县长同意。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各部门拟召开全县系统工作会议,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方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送县政府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商洽在墨江县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和区域性、国际性会议,需提前报请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县性特别是开到乡(镇)的会议一般以视频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各部门起草的县人民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和审查;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属县人民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县委有关单位的工作范围相关的文件,应先报县委有关部委办局审核,附上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呈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确因工作需要,应按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向其主管部门行文,再由其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和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办公室业务的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全县性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县长签发。 报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要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并标明公开意见。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政策性文件需同步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人民政府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涉及全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涉及部门年初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一般以《政务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不以文件印发。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非涉密文件、资料专网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落实“1357”工作机制和政策提级研究管理制度,提高公文办理质效,加强工作过程管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好公文政治关、程序关,督促部门把好政策关、业务关,文件即收即办、限时办结,重要公文由对口科室办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呈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坚持和完善公文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收集不规范的公文进行分析、点评,适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规定,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改进工作作风。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上级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按照上级来文提级管理机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要带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县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党组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向县委报告。县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当事先按程序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请假报备,并按规定向县委请假报备。 第四十八条县长、副县长出访,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市委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副科级以上负责同志出访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由派员单位出具意见,再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批准。获得批准后,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任务批件,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伟大的建党精神,时刻牢记“三个务必”,始终坚持“三严三实”,大力弘扬“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深入践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和“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的抓工作“三部曲”,全力推行“六办”作风,严格执行“三最三严”制度,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干实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4日印发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墨政发〔2022〕74号)、2021年9月28日印发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县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墨政办发〔2018〕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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