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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新版) | ||||||||||||||
2025-01-27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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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机要文书科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九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相关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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