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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
2024-06-07   作者:墨江县消防大队 点击数:  
索引号: 3018/20240607-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0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墨江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实施依据
1消防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对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对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对外委托经营、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
6对违反规定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对违反规定进行加油、加气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
8对违反规定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
9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的。
10对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
11对拒不接受火场指挥员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
12对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1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
14对未定期进行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15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16对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七)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
17对拒绝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
18对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19对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20对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21对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处罚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
22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停产停业。
23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对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5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行政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26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27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28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29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30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31高层民用建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32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33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4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5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36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37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8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9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40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41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2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43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4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45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46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47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8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9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50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1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5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5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5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5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5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5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6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6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62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3对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4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三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6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的临时查封行政强制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66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临时查封行政强制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67对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临时查封行政强制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8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临时查封行政强制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69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行政强制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70对阻挡、妨碍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 《云南省消防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确实需要设置的,必须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对阻挡、妨碍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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