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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抚 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 ||||||||||||||
2024-12-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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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抚 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文山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03月09日 身份证号码 532723********181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新抚镇白沙村***组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4年3月20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抚镇白沙村麻栗树组,小地名家旁边文山林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内违规用火烧蚕豆秸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位置图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及《普洱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处200元的罚款(贰佰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墨江县农行 银行(账号: 财政局县级支库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抚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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