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一 | ||||||||||||||
2025-03-07 作者: 点击数: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墨)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墨江爱度唱吧(邱有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7BALLQ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邱有福 住所(住址等): 墨江县联珠镇班中村新桥组 2025年1月22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多部门开展春节安全维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22时22分在检查墨江县爱度唱吧6楼D8606包房时发现2名未成年人, 2025年1月23日10时55分墨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毛晨希(25070321010)、李晓庆(28070321001)经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到墨江爱度唱吧进行检查,现场向场所负责人钱宏了解核实1月22日联合检查基本情况,并于当天发函至墨江县公安局调取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1月23日对墨江爱度唱吧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23日16点30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墨江爱度唱吧现场负责人钱宏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公安局提供的D8606包房两名未成年人的户口证明及情况说明材料,进一步证实2025年1月22日晚墨江爱度唱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现场负责人钱宏提供的商品结账单显示8606包房2025年1月22日晚消费金额为3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338元。 以上案件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墨文综检(勘)字〔2025〕01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邱有福;3.《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4.现场负责人钱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钱宏的身份信息;5.现场负责人钱宏《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1月22日,墨江爱度唱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6.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和取证过程。7.商品结账单,证明KTV包房名细及消费金额;8.户口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9.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委托事项。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截至3月6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墨江爱度唱吧在2025年1月22日的经营过程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因该案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符合《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墨江爱度唱吧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捌元(¥338.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三楼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墨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 03月0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