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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024-12-04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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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墨卫医罚〔2024〕02号 第 1 页共 3 页 被处罚人: 谭峻峰(性别:男;身份证号:532723****20013;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800****99)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号 2024年9月11日接到墨江县卫生健康局转交办理的12345投诉件,投诉者反映“2024年8月21日因鼻炎发作到墨江杏林中医诊所就诊,店里医生推荐使用药品外包装未有标识、未标注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表示该中医馆非法售卖药品”。2024年9月12日我所派出卫生监督员到墨江杏林中医诊所现场核实情况,向坐诊医生谭峻峰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谭峻峰的陪同下对墨江杏林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对谭峻峰医生询问,投诉者到诊所就诊时接诊投诉者的医生是谭峻峰,并给投诉者开具外用四季通窍膏和口服通窍鼻炎片各1瓶,收取患者费用400.00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诊室里发现四季通窍膏3瓶和通窍鼻炎片2瓶;同时坐诊医生谭峻峰自述从2024年7月起利用下班后时间接诊20人左右,收取患者费用1205.00元,查实坐诊医生谭峻峰为患者(包括投诉者)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605.00元。坐诊医生谭峻峰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的注册执业地点(执业机构)为墨江县中医医院,未进行变更注册至墨江杏林中医诊所。卫生监督员于2024年9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9月13日制作了诊所主要负责人徐德胜、坐诊医生谭峻峰《询问笔录》为证,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坐诊医生谭峻峰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2024年9月14日,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4年10月14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案件合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致认为谭峻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12 月 4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文号:墨卫医罚〔2024〕02号 第 2 页共 3 页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5.0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2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墨卫医罚告〔2024〕0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4-09-12); 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4-09-12); 3、《询问笔录(徐德胜)》1份(2024-09-13); 4、《询问笔录(谭峻峰)》1份(2024-09-13);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 7、徐德胜、谭峻峰《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8、主要负责人徐德胜、医生谭峻峰身份证复印件2份; 9、现场拍摄照片1张(四季通窍膏3瓶和通窍鼻炎片2瓶); 10、微信收款记录10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 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 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 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参 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 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5.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 12 月4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续页 文号:墨卫医罚〔2024〕02号 第 3 页共 3 页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墨江县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 月4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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