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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
| 2024-07-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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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结合墨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出台的主要依据 1.《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医发〔2024〕1号) 2.《普洱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健全质控体系,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提质.扩面.增效。力争到2025年,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建设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紧密型医共体内公立医疗机构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互认项目 1.按照“群众需盼.应用高频.安全可控”原则,对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包括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等手段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进行互认管理。按照实际临床工作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质量可控.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 2.根据省.市级第一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紧密型医共体内开展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其中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4项,包括常规X线检查项目.X线造影检查项目等;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33项,包括临床生化检验项目16项,临床血液检验项目10项及临床免疫检验项目7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按《普洱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四)互认条件 1.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条件 2.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条件 (五)互认范围 1.由县卫生健康局确定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紧密型医共体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 2.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全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并委托县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县人民医院)确定并动态调整,参加互认实验室接受县人民医院检查指导。 3.超出该医疗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开展互认工作的,在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内医疗质控组织质控合格的基础上,参照以下互认范围开展互认工作: ①基层医疗机构对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②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各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3.如民营医疗机构或其他检查检验机构要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县人民医院进行审核,达到互认要求的,纳入本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六)互认规则 1.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全省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3.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①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②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③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④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⑤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⑥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5.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对予以认可的,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需再次检查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复查依据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6.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七)质量控制 1.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配置涉及检查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适时对检测系统进行必要的性能验证;按相关专业要求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设备进行校准。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相应操作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县人民医院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参加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4.县人民医院要加大质控工作力度,制定完善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操作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健全检查检验项目名称标准和编码体系,统一本专业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规范项目中文简称,增强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管理水平。 5.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临床检验.放射影像.超声.病理等医疗质控组织设置,并加强与县人民医院联系,大力推进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 (八)支持保障 1.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2.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 3.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4.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同时,逐步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共享互认。 (九)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强化监督管理,健全评价机制。 3.完善医疗风险保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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