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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7号
2022-12-13   作者:县司法局 点击数:  
索引号: 3009-/2022-1213010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2-12-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7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7

 

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194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31942********,住墨江县文武镇安益村*组*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艺林(镇长),驻墨江县文武镇新街集镇45号,联系电话0879—4331054。

第三人:陶某某男,族,1978**日生身份证号5327231978********,墨江县文武镇安益村*组*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不服,于2022728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728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发出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案件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决定延期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2.确认争议地块使用权归申请人享有。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文武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983年“两山一地”承包时期,安益村将地名为“一碗水”的地块承包给申请人林某某家经营使用,并填发《两山一地”登记表》,登记表中明确填写了“一碗水”,面积为2亩,地块的四至:上路下岩子、左梁子、右凹子,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写有“一碗水”面积为2亩四至东至梁子、南至老坎、西至箐头直对、北至老坎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和2007年填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均登记了“一碗水”的地名,未填写四至界限,但未填写四至界限的行为并非申请人所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是顺延的故该地块一直由申请人管理使用2018年第二轮土地确权登记时陶某某户无故将原本属于申请人林某某户的“一碗水”地块进行了确权登记由此发生了纠纷故向被申请人文武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文武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二、被申请人文武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5日作出的文政发〔2022〕26号文件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户自1983年“两三一地”登记表、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均登记了该争议地块并且有管理种植的历史也符合土地顺延的相关法律规定陶某某1983年“两三一地”登记表、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和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填写该争议地,但在2018年陶某某户将该争议地确权在了自己的名下不符合土地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持有1983年、1992年、19992007年的相关土地经营权属证的情况下林某某户经管理事实不充分政策依据不足决定争议地权属归凹子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以事实不符并未尊重历史该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向贵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诚望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行政复议申请书;2.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3.林某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4.林某某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编号:11041202)复印件5.林某某户2007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地承包权证(2007)第11041202号]复印件6.林某某户1991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7.林某某户1983年《墨江哈民族自治县“两山一地”登记表(一)》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林某某不服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处理决定,向墨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将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6号处理决定的处理依据及证据作如下答复。

一、法律依据

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6号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作出的。

二、事实依据

一是文武镇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争议地块名称为一碗水。林某某1991年填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写有“一碗水”地四至界限:东至梁子南至老坎西至箐头直对、北至老坎。1996年土地承包合同书“一碗水”地没有填写四至界限但有地块名称和面积,面积为2亩。陶某某1991年与1996年填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里没有“一碗水”地块名称。所以工作组查阅了其他户在“一碗水”地有使用权的科连成户地块,该户1991年与1996年填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一碗水”地四至界限为东至干沟、南至从陶家地脚坎、西至良子、北至老坎,又经实地了解核实,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在该地块都没有种植过相关农作物,林某某相邻地块下方为陶祥户,陶祥户东至界线为小箐对凹子边梁子,陶祥户确认梁子指的是小梁子,大梁子与小梁子之间地块为集体未发包地。而且凹子寨组 1983年承包大界线小箐头到小梁子,又上大梁子,这个大界线是凹子组到现场的组干和知情人士一致认可。

二是文武镇人民政府调查查明的事实此纠纷在2018年年底土地确权发证后2019年发生纠纷经甲方当事人报组干部、包组干部和挂片村干部,安益村委会于2020年10月5日到实地进行查看,并配合组干部和知情人事进行现场调解,但由于双方提供证据不全,未能达成协议;安益村委会又于 2021年4月27日组织双方到现场调解,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而后文武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9日与2021年11月4日进行调查双方各一词并于2021年11月30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

三是文武镇人民政府认为根据调查,陶某某1991年组干部虽划定给陶某某的意思表示,没有经得集体三分之二农户通过的事实依据,也未填过1991年承包合同书和1996年土地顺延合同书及2007年土地经营权证,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林某某户持有1991承包合同书和1996年土地顺延合同书,但东边界线为小梁子,未包含双方争议地块,所以文武镇人民政府按照双方持证情况作出文政发〔202226号处理决定。

三、处理程序

文武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派工作组进行调查了解进行调解但未能调解成功,再经几方调查分析,于2022年7月5日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政发〔2022〕26号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林某某2021年6月1日申请书2.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争议地块示意草图复印件;4.安益村委会2021年5月11日土地纠纷协调建议书复印件;5.2021年11月4日和2021年9月29日的调查笔录复印3份复印件;6.文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调解记录复印件;7.陶祥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8.林家三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9.陶祥户1991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0.科成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1.科成户1991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2.张1991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3.张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4.陶德户1991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5.陶德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6.林某某户1991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7.林某某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8.文武镇人民政府2022年7月5会议纪要复印件;19.《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复印件。

第三人称:一、关于林某某提出的文武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林某某提出:1983年“两山一地”承包时期,安益村将地名为“一碗水”的地块承包给申请人林某某家经营使用,并填发《两山一地”登记表》,登记表中明确填写了“一碗水”,面积为2亩,地块的四至:上路、下岩子、左梁子、右凹子,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写有“一碗水”,面积为2亩,四至:东至梁子、南至老坎、西至菁头直对、北至老坎;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和2007年填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均登记了“一碗水”的地名,未填写四至界限,但未填写四至界限的行为并非申请人所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是顺延的,故该地块一直由申请人管理使用。

事实理由是:林某某不把法律及凹子寨村民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的事宜和集体土地当回事,同时歪曲事实。林某某户在一碗水确实有一块1983年承包的土地,但是,林某某户来与我(陶某某)户争执的地块不是同一块土地。争执地块是在林某某户一碗水地块相连的我(陶某某)户老鹰(英)岩大半山地块。因该地块坡度较大,无法有效耕种,所以1983年没有承包到户,属于凹子寨村民小组的集体余留地,但是到1991年凹子寨村民小组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对坡度较大的老陶寨山脚、甜菜林、老鹰岩大半山所有的余留地块分别分配到每个农户,并且每个农户只能分一块余留地,该争执地块属于1991年凹子寨村民小组集体分配给我(陶某某)户的余留地,相连户是张(张甲之父)户的余留地。而不是林某某户1983年集体分配给他的一碗水承包地。林某某户一碗水承包地已在2016-2017年享受了退耕还草项目,并由墨江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上图入库。

二、关于林某某提出的自1983年“两三一地”登记表、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和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均登记了该争议地块并且有管理种植的历史也符合土地顺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陶某某户1983年“两三一地”登记表、1992 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 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和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填写该争议地,但在2018年陶某某户将该争议地确权在了自己的名下不符合土地政策规定”的问题。

事实理由是:林某某(户)不尊重历史和事实,把1983年承包的地块和我(陶某某)户1991年集体分配给的地块混为一谈,无故来霸占我户的土地。1991年集体分配给每一个农户的余留地只有一块,林某某户集体分配给他的余留地位置是在老陶寨山脚而不是一碗水或者相连的老鹰岩大半山。1991年组织分配凹子寨集体余留地负责人是朱荣(副组长),由于组长(陶文亮)到墨江金矿务工。因为争执地块坡度大,难于耕种,所以我户到2018年第二轮土地确权登记时,才把集体分配给我(陶某某)户的老鹰岩大半山地块确权登记,地块代码为:5308221092040400108,坐落四至:东-田垄张甲;南-田垄;西-田垄朱东华;北-朱东华,面积25.42亩。而不是像林某某户所提出的我陶某某户无故将原本属于林某某户的“一碗水”地块进行了确权登记。

综上所述,申请人林某某户提出的事实、政策依据与实际不符,未尊重历史,歪曲事实,同时侵犯了我(陶某某)户的合法权益,诚望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尊重历史事实,深入实地,依法查清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行政复议请求;2.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陶家德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4.陶文中证言材料复印件;5.朱葏葆证言材料复印件;6.陶文祥证言材料复印件;7.朱家兴证言材料复印件;9.朱荣证言材料复印件;10.《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在“一碗水”地的土地权属争议是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林某某户发现争议地一碗水”确权登记给陶某某户而引发争议。争议发生后林某某户向村、镇两经申请解决争议,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后,文武镇人民政府2022年7月5日作出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确认争议土地权属归凹子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争议地块现状为杂树林,争议地范围现完全登记于陶某某户201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地块代码为:5308221092040400108,坐落四至:东-田垄张甲;南-田垄;西-田垄朱东华;北-朱东华,面积25.42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林某某2021年6月1日申请书2.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争议地块示意草图复印件;4.安益村委会2021年5月11日土地纠纷协调建议书5.2021年11月4日和2021年9月29日的调查笔录复印3份复印件;6.文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调解记录复印件;7.陶家德(陶某某父亲)户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8.文武镇人民政府2022年7月5会议纪要复印件;9.《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在“一碗水”地的土地权属争议是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后,对确权登记范围有异议而引发,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清楚、明确的,无需再次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对土地权属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范围,当事人可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或直接针对颁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本案中文武镇人民政府对2018年已经确权登记的地块,作出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进行重新确认土地权属,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5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安益村凹子寨组林某某户与陶某某户一碗水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中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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