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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2-13   作者:县司法局 点击数:  
索引号: 3009-/2022-1213009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2-12-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9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9  

  

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3096471445,驻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562号金泰国际9栋4楼  

委托代理人:黄俊凯,身份证号5301021975********,工作单位: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住址:墨江县联珠镇双胞小镇**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崇刚(局长),驻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15号,联系电话0879—4237918。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不服,于202295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95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  

2020年09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成为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中标人,为实施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申请人根据“税收属地原则”设立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负责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施工款项的收付及税费的缴纳,为此,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签署《墨江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确定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为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的对象是施工单位,申请人不是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不是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作为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由申请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独立承担。  

综上所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佐证:1.《行政处罚决定》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2.云南建投十六公司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4.云南建投十六公司授权委托书5.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6.云南建投十六公司墨江分公司营业执照;7.云南建投十六公司墨江分公司法人身份证;8.墨江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9.工程款收取银行流水;10.增值税发票。  

被申请人称:一、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2022年5月18日,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行政案件移交表,将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17日在墨江县联珠镇巡查时发现的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墨江县联珠镇天溪社区回归大道14号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项目时存在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移送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立案审批后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下发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2022年6月1日至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2022年7月29日,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肖以凡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的备查材料至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办公室进行调查询问,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证明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项目时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日,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一案进行案件合议,经合议一致同意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8月2日经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后,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墨江县联珠镇天溪社区回归大道14号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项目时存在的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处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并告知其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2022年8月8日,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墨江县财政局国库,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思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2年8月16日,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将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缴至墨江县财政局国库。  

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足以认定。(相关证据见证据目录清单及证据材料)  

二、针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所提出的答复。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决定,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的答复:  

1.根据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822202101280101)可知,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申请人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昆呈)登记内变核字〔2020〕第8325号可知,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因此,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2.根据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第二章工程概况可知,施工单位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3.根据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二页第二自然段约定可知“承包人(乙方)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普洱市墨江县成立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为明确双方权责,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一、承包人授权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实施,分公司的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可知,墨江分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后果由承包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知,申请人提出的根据“税收属地原则”设立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负责缴纳税费,本就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缴纳税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为清晰阐述了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无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为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合法合规的。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施工单位,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  

1.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经集体合议后决定对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在立案调查阶段根据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备查材料可以确切的认定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就是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2.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移交表(附现场检查照片)、笔录等证据可认定: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时,项目施工地确实存在“喷淋降尘系统设置不完善并未正常使用,裸露地面及建筑材料未进行覆盖或绿化,项目‘三池一设备’未正常使用”的行为,属于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墨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项目施工单位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处罚金额范围内,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足以认定,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的情况。  

三、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墨办发〔2017〕20号)和《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普编发〔2017〕30号)以及《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墨编发〔2017〕48号)文件的规定,答复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答复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办理案件程序合法。  

为维护墨江县建筑市场管理秩序,规范违法施工行为,震慑报以侥幸心理消极施工的单位,请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维持我局作出的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佐证:1.行政案件移交表; 2.立案审批表;3.立案通知书;4.送达回证及照片;5.调查询问通知书;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总平面图;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10.授权委托书11.调查询问笔录;12.签字确认笔录照片;13.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17.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和罚没收入专用收据;18.案件结案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7日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墨江县联珠镇巡查时发现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在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项目时存在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墨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移送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立案后于2022年5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后,进行调查查实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确实存在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项目时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墨)城罚先告字〔2022〕第32号“认为申请人在建设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项目时存在未有效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处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并告知其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于2022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处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行政案件移交表; 2.立案审批表;3.立案通知书;4.送达回证及照片;5.调查询问通知书;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总平面图;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10.授权委托书11.调查询问笔录;12.签字确认笔录照片;13.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17.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和罚没收入专用收据;18.案件结案报告,19.《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0.云南建投十六公司营业执照21.公司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2.云南建投十六公司墨江分公司营业执照。  

本机关认为根据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普洱市墨江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双方中承包人(乙方)为“十四治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该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承包人在普洱市墨江县成立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为明确双方权责,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中,第一条明确“承包人授权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实施,分公司的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该分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后果由承包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在该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颁发了“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于2021提1月8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名称为“云南建投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明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行政相对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是适格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墨)城罚决字〔2022〕第3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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