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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2022-12-13 作者:县司法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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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10号
申请人: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钦(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GLPMXT,驻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兴旺综合楼二楼,联系电话0877-*******。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刘天荣(局长),驻墨江县环城路15号,联系电话0879—4232536。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不服,于2022年9月26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墨财发〔202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在代理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CG-YX-2022004F)过程中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开展项目编号为HCCG-YX-2022004F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将写有每个标段的拟中标公司的纸条夹带在给每个评委的纸质招标文件中,干预了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工作。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已深刻认识到干预采购活动行为的错误性,认错态度诚恳,且申请人系初次违法,上述处罚过于严苛。
申请人此次的违法行为轻微,系初次违法,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申请人认为对于此次违法可以免除处罚。
申请人认为在当前政府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对申请人过于严苛,与当前的政策精神相背离。加之今年疫情影响,企业经营本就困难,申请人出于无奈,特向贵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希望贵政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墨财发〔202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复印件;4.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项目: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编号: HCCG-YX-2022004F)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将写有每个标段的拟中标公司的纸条夹带在给每个评委的纸质招标文件中,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二、处理处罚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事先告知、陈诉申辩等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调查终结后,调查终结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并通过法制审核,于2022年9月15日向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说明。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是被墨江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的,并不是自己主动承认的,在该行为被发现后还销毁了相关证据。该行为严重干扰了评审专家的评审,如果没有得到及时阻止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在此案中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给予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不存在处罚过重问题。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无法可依,答复人的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墨财发〔2022〕3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墨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采购项目服务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的报告》; 2.《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流标专题研究会议纪要》;3.《会议签到表》;4.《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纪要》;5.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6.《关于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调查报告》;7.询问当事人笔录;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送达回执》;10.《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1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墨财采行政处罚决告〔2022〕1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经审理查明: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项目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编号: HCCG-YX-2022004F)时,于2022年6月6日8时30分在墨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进行开标,开标正常结束后转入评标室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共5人组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2号机评标专家电脑桌上发现一张手写有“一标:普洱技工学校;二标:新华技工学校;三标:墨江职业培训学校;四五六标:通达培训学校”的A4 纸,之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时查看7、8、9号机三位专家的纸质招标文件,发现纸质招标文件里均夹带着写有“一标:普洱技工学校;二标:新华技工学校;三标:墨江职业培训学校;四五六标:通达培训学校”内容的 A4纸张。交易中心及时报告了领导,并报告了行政监管部门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在汇报工作过程中,纸条被代理公司工作人员销毁,县财政局采购股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下达了暂停评标命令,要求以流标结束本次评标。之后墨江县财政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立案、调查取证之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墨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采购项目服务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的报告》; 2.《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流标专题研究会议纪要》;3.《会议签到表》;4.《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纪要》;5.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6.《关于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的调查报告》;7.询问当事人笔录;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送达回执》;10.《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1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墨财采行政处罚决告〔2022〕1号)。
本机关认为: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项目墨江县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编号: HCCG-YX-2022004F)时,其工作人员将写有每个标段的拟中标公司的纸条夹带在给每个评委的纸质招标文件中,存在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规定,墨江县财政局根据管理职能对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事先告知、陈诉申辩等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了给予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体适格,依据正确。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墨江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不但不承认错误,还销毁了相关证据,导致暂停评标(流标),该行为严重干扰了评审专家的评审,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云南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已属最轻的行政处罚,处罚适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财发〔2022〕32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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