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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2号
2022-12-13   作者:县司法局 点击数:  
索引号: 3009-/2022-1213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2-12-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2  

  

申请人:陈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财宏村**组,现住墨江县鱼塘镇隔界****,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职务局长,驻墨江县联珠镇桑田社区同心路10号,联系电话431560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20221不服,于2022330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330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蒋某某编造事实,是蒋某某、蔡某某语言攻击在先,陈某只是去找她理论,并没有先动手打蒋某某,并没有打她耳光,事实纯属蒋某某个人编造,是蒋某某先动手打陈某,然后双方才互殴,最终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陈某受伤严重,墨江县人民医院有验伤证明。验伤和消炎药合计480多元自费,而蒋某某只受轻微伤,所有视频监控证据在墨江鱼塘派出所。  

二、墨江鱼塘派出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当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蒋某某和陈某分别进行4—5日的处罚,在签订处罚告知笔录时,鱼塘派出所民警王少华告知陈某怎么去写,当时陈某认为处罚还算公平,就按照民警王少华的话照写,当时陈某也说了,蒋某某躲在湖南老家不会来云南了,你怎么处罚她,王少华就说:“我是有办法叫她来拘留的,这个你不用管了”,或者我会让你们当地派出所拘留她,王少华民警说话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结果只拘留陈某一个人不公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下来,躲在湖南老家的蒋某某又立马来云南了,事情有蹊跷,望领导调查清楚。  

三、签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由蔡某某签字不符,他不是蒋某某家属,事实领导可以去调查。  

四、申请人陈某现哺乳期间孩子夜晚认人,老人没在身边,没人看管,对陈某行政拘留不公平,望有关领导公平公正处理。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份;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复印件一式份;3.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13日16时37分,鱼塘派出所接到蒋某某报警称:“在鱼塘镇隔界海林钢构我家店里,有个女的把我打了,请你们处理。”  

接警后,鱼塘派出所对案件进行受理,并派出民警于当日16时43分许到达鱼塘镇隔界海林钢构店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案件受理情况已书面告知了报案人蒋某某  

经查,2022年1月13日16时许,陈某怀疑蒋某某曾发抖音辱骂自己,到海林钢构店内找到蒋某某,责问蒋某某 “我老公去昆明叫鸡是谁说的”?,蒋某某刚答完高某某说的”,陈某听后朝蒋某某的左脸部打了两下,蒋某某被打后还手与陈某撕打在一起,二人撕扯出来到店门外面后,陈某蒋某某家的塑料盆打了蒋某某头部一下,蒋某某用自家的一根塑料管打了陈某的背部一下,后两人拉扯倒地、撕打在一起,最后被方东、方明等人劝止。陈某2022年1月14日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诊疗,自认为只有皮外伤,伤情不严重,后没有到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蒋某某自认为没有受伤,后没有去检查也未到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一、因违法人员陈某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人员陈某蒋某某因平时做彩钢瓦生意的事情互相心生间隙后,陈某凭自己的臆测,闯入海林钢构店内责骂蒋某某,动手殴打蒋某某,并与蒋某某发生拉扯、撕打,违法人员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情节较轻,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3月11日以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违法人员陈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决定。  

蒋某某与违法人员陈某发生拉扯、撕打的行为,蒋某某见违法人员陈某无故闯入店内、辱骂自己并被殴打后,具有与违法人员陈某发生拉扯、撕打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以墨公(鱼)不罚决字【2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发现,陈某与蒋红受二人在案发前因为两家卖彩钢瓦的事情心生间隙,但未发生过争吵及其他更尖锐的矛盾行为,双方在各自抖音中发布的信息未指名道姓,固不存在谁语言攻击在先的行为;至于谁先动手的事实,从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中调查得知,陈某直接上门进入海林钢构店中责骂蒋某某,后双方发生打斗,导致蒋某某的小孩大哭,但因监控盲区和双方各执一词、证人凡彩娥称没有看清,固无法查证谁先动手的事实,但是在双方厮打至店外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双方均有动手的行为,陈某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蒋某某的行为具有制止违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关于陈某自称其受伤严重,而蒋某某只受轻微伤的说法,办案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已经依法告知双方到医院检查或者做伤情鉴定,双方均未作伤情鉴定,从人身安全检查以及陈某提供的诊断材料中可以看出,不存在受伤严重现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属于处罚前对当事人本人的告知,对他人的告知以及内容对其本人没有任何关系。2022年3月4日9时50分,鱼塘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对陈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了告知,陈某未提出相关陈述和申辩,并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对陈某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2022年3月7日8时42分,因蒋某某回家过年,还未回到鱼塘派出所辖区,鱼塘派出所先用电话告知的形式,对蒋某某进行不予处罚的告知,蒋某某回来鱼塘海林钢构店后,已经再让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关于2022年3月4日9时50分陈某告知拟对其作出五日以下拘留处罚的告知、2022年3月7日8时42分蒋某某告知拟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的告知,2022年3月11日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对蒋某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三) 2022年3月7日鱼塘派出所办案民警找蒋某某处罚前告知时,发现蒋某某回老家过春节后还未回来鱼塘,鱼塘派出所先用电话告知的形式,对蒋某某进行不予处罚的告知,蒋某某回来鱼塘海林钢构店后,已经再让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对蒋某某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系由蒋某某本人签写捺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予执行拘留。墨江县公安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陈某的孩子已满一周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足以认定,不存在不公平现象。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蒋某某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办理案件程序合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维持我局作出的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墨公(鱼)不罚决字【2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不罚决字﹝2022﹞1号);3.行政处罚审批表4.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5.陈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蒋某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受案登记表8.受案回执9.查获经过10.陈某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12.传唤证墨公(鱼)行传字〔2022〕1号、2号13.传唤审批表墨公(鱼)审字〔2022〕1号、2号14.陈某询问笔录15.蒋某某询问笔录16.娥询问笔录17.东询问笔录18.明询问笔录1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0.检查笔录(蒋某某21.检查笔录(陈某22.蒋某某伤情照片23.陈某伤情照片24.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现场笔录25.证据保全审批表26.物证照片27.提取笔录及照片28.陈某病情检查材料29.调取证据通知书30.调取证据清单31.视频制作说明32.调取证据审批表3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34.违法人员陈某询问笔录视频35.海林钢构店监控设备调取的相关视频36.鱼塘派出所民警出警视频3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和蒋某某都是湖南人,都在墨江县鱼塘镇做建材生意,因生意上的竞争,互相心生怨气和敌意,于是在抖音上发布间接贬损对方名声的信息。2022年1月13日陈某主动到海林钢构店内与蒋某某争论,双方动手打了起来,二人撕扯到店门外面后,陈某蒋某某家的塑料盆打了蒋某某头部一下,蒋某某用自家的一根塑料管打了陈某的背部一下,后两人拉扯倒地、撕打在一起,最后被旁人劝止。2022年1月13日16时37分,鱼塘派出所接到蒋某某的报警,接警后,鱼塘派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决定:对申请人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另查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陈某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蒋某某列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虽然陈某与蒋某某是斗殴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但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问题,行政复议的结果(复议决定)对蒋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故未将蒋某某列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2.行政处罚审批表3.陈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受案登记表5.受案回执6.查获经过7.陈某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8.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9.陈某询问笔录10.蒋某某询问笔录11.娥询问笔录12.东询问笔录13.明询问笔录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检查笔录(蒋某某16.检查笔录(陈某17.蒋某某伤情照片18.陈某伤情照片19.物证照片20.提取笔录及照片21.陈某病情检查材料22.调取证据通知书23.调取证据清单24.视频制作说明25.违法人员陈某询问笔录视频26.海林钢构店监控设备调取的相关视频27.鱼塘派出所民警出警视频28.行政复议申请书;29.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陈某主动到蒋某某的店里与之争论,并与之发生打斗事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轻微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无不当。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公(鱼)行罚决字﹝202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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