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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第3号 | ||||||||||||||
2025-03-3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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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政行复决字〔2025〕第3号 申请人:刘某福,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331993********,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现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联系电话1507980****。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挪杰(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33518620671,驻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9号,联系电话0879—423387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1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所开设店铺内购置商品后,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第三人侵害,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反映事项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且均应给予罚款处罚时,需依罚款数额高者进行处罚,此乃择重处罚原则的彰显,而非免于处罚或不予立案。申请人坚定主张第三人的违法行径已然违背上位法及特殊法,故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实属理所应当。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对此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刘某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履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复印件一份;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1202号)复印件一份;4.电商平台订单交易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5.电商平台商品参数截图复印件一份;6.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目的)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处理的权限, 二、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在拼多多(店铺名称:墨江涟桥土特产店)购买了“紫米”,消费9.99元,订单号:241107-624846487970682,商家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凤凰新城二期财富广场20号商铺,申请人表示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在店铺商品详情中宣传这款产品是“有机”食品,但是收到这款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上无有机标识、有机追溯码等证明有机食品的信息。申请人认为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将非有机的食品充当有机食品进行销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请受理单位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 根据申请人提供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经查,该店铺《营业执照》名称: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DE8XW00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阳某,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凤凰新城二期财富广场20号商铺,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等。 根据申请人提供投诉举报情况,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9日到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在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拼多多平台(墨江涟桥土特产店)查见申请人所购买“紫米”已下架,现场查看拼多多平台(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该款“紫米”销售记录为“1”在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内现场未查见销售产品有关“有机”宣传,答复人现场下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墨市监责改[2024]1119号)1份,要求立即停止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墨江涟桥土特产店”店铺销售商品中“有机”宣传,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于申请人赔偿500元诉求,经征求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调解意见,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鉴于墨江县易德士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申请人提供电话号码,经答复人在云南12315内部工作平台查询,查询结果显示: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通过来信、来函方式,共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11件,其中投诉5件、举报6件,涉及昆明市、玉溪市、昭通市、红河州。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答复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为此,恳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现场检查图片,欲证明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处理情况。第二组证据:投诉受理决定书,欲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情况。第三组证据: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欲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第四组证据: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欲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第五组证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欲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第六组证据:邮寄回执,欲证明被申请人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情况。第七组证据:云南12315内部工作平台截图,欲证明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记录情况。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福于2024年11月7日在拼多多平台“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商店(营业执照名称: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阳某,经营场所:墨江县联珠镇凤凰新城二期财富广场20号商铺),以9.9元购买了100克墨江紫米,收到货后发现该紫米无有机标识、有机追溯码等证明有机食品的信息(“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在平台店铺商品详情中宣传这款产品是“有机”食品)。申请人认为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将非有机食品充当有机食品进行销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于2024年11月12写《履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请求:一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二被投诉举报人提供有机认证证书;三如不能提供有机食品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申请人500元;四给予举报奖励。收到《履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到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检查核实,检查时申请人所购买的紫米已下架,案涉紫米销售记录为“1”,店内未发现案涉紫米的“有机”宣传。根据检查情况,被申请人现场下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墨市监责改〔2024〕1119号),要求:立即停止在拼多多平台“墨江涟桥土特产店”店铺“有机”宣传,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122号),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对于申请人赔偿500元的诉求,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举报部分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1202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材料佐证:第一组证据:1.刘某福身份证复印,2.电商平台订单交易信息截图,3.电商平台商品参数截图,3产品包装图片复印;证明申请人确实在“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购买了紫米,“墨江涟漪桥土特产店”在网店页面确实有“有机紫米”宣传。第二组证据:1.履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1202号);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商家,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第三组证据:1.现场笔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3.送达回证及现场检查图片;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前往开展调查核实。第四组证据:1.《投诉受理决定书》,2.拒绝调解情况说明,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证明: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部分已受理,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2.对举报部分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包含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2024年11月19日前往“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调查核实,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向“墨江县易德土特产店”下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墨市监责改〔2024〕1119号),由于被投诉人不愿意调解而终止调解,说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纠纷解决的渠道(诉讼或仲裁)处理。 对于申请人的举报部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向被举报人下达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违法行为轻微且被举报人已经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举报部分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被举报人处不处罚,怎么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问题,与申请人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本决定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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