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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第1号
2025-03-3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9/20250331-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3-3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5〕第1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5〕第1号

申请人:夏某嵩,男,汉族,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521200211******,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村,联系电话191252******。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挪杰(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33518620671,驻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9号,联系电话0879—423387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2024年12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收到,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将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出意见,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12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立案决定;3.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1日通过电话1912520****拨打了(0879)12315提交一个举报事项,被申请人12月09日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资质查见:企业注册号:92460000MAD8Y1BB68,企业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坡博西村133-8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营业期限:长期,由于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不在墨江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1.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决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此行政复议的资格、利害关系之法律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请人花费金钱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三无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符合法律定义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未告知申请人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3.申请人已把相关证据告知接线员,接线员已全部如实记录,并下发给被申请人,配有商家违法行为,商家电话,商家姓名,商家发货地址退货地址,都能证明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在该辖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明确了在以下条件下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是先行立案而不是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5.根据法定程序有初步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立案,如果被举报人下落不明可依法在中止调查,等有新的证据在重新启动调查程序,这才符合法定流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程序违法,回复内容有误,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责令依法立案。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夏某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顺丰快递投递单复印件一份;3.商品黑白照片4张(1页);4.12315平台举报信息(不予立案)截图一份;5.拼多多平台商品订单交易(退款)截图一份;6.去电(0879)12315通话记录截屏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墨室字〔2019〕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答复人具有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和对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处理的权限。

二、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购买的鸡枞油,消费303.47元,订单号:241127-527528180042041,商家地址:墨江县凤凰新城二区10栋09号商铺,市民表示该产品到货后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并且该商品未上传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经营者李某兴,联系方式1509668****(微信支付宝已实名),市民诉求: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该商家。

根据申请人提供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经查,该店铺企业注册号:92460000MAD8Y1BB68,企业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坡博西村133-8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营业期限:长期。

根据申请人提供发货商家地址(墨江县凤凰新城二区10栋09号商铺),经查,该发货商家《营业执照》上名称: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云南自主土特产”于2024年6月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DMJ67G6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白某登,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凤凰新城二期10栋09号商铺。

根据申请人提供电话号码,经被申请人在云南12315内部工作平台查询,查询结果显示: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通过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方式,共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8件,其中投诉4件、举报4件,涉及文山州、德宏州。

经了解,申请人已申请退货退款,商家已退款。

三、针对申请人夏候嵩行政复议申请书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复议请求,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撤销被申请人12月0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立案决定的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供举报内容,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资质查见:企业注册号:92460000MAD8Y1BB68,企业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坡博西村133-8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营业期限:长期,由于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不在墨江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经查,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销售油鸡枞是由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提供并发货,鉴于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已退货退款,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二)关于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问题。经查,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销售油鸡枞是由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提供并发货,鉴于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已退货退款,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为此,恳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被申请人开展调查处理的情况。第二组证据,《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欲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答复情况。第三组证据,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欲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第四组证据,云南12315内部公众平台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 ,欲证明举报人投诉举报记录情况。第五组证据,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欲证明拼多多网店经营者情况。第六组证据,拼多多网店经营者售后信息截图,欲证明拼多多网店经营者退货退款情况。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夏候嵩于2024年11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以303.47元购买了1瓶鸡纵油,收到货后发现该鸡纵油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于是在拼多多平台申请退款退货并已成功退款。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以鸡纵油“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且该商品未上传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为由,拨打0879—12315投诉举报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营业执照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企业注册号:92460000MAD8Y1BB68,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坡博西村133-8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该商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发现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实际经营地不在墨江,经营者李某兴也不在墨江,于是2024年12月9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铺资质查见:企业注册号:92460000MAD8Y1BB68,企业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坡博西村133-8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营业期限:长期,由于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不在墨江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营业执照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经营者是李某兴,李某兴的实际经营地不在墨江辖区,李某兴在拼多多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营业执照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销售鸡纵油,形成订单后从墨江县凤凰新城二区10栋09号商铺进货(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DMJ67G6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白某登,墨江县虫记土特产店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云南自主土特产”),让白某登帮忙发货,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从中间赚取差价。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材料佐证:第一组证据:1.夏候嵩身份证复印件,2.拼多多平台订单交易信息退款成功截图,3.瓶装鸡枞油照片;证明:夏候嵩于2024年11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以303.47元购买了瓶装鸡枞油,收到货后发现鸡枞油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后退货退款,并已成功退款。第二组证据:1.夏候嵩拨打(0879)12315截图,2.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3.夏候嵩手机上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证明:1.夏候嵩于2024年12月1日拨打(0879)12315举报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店;2.收到举报后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9日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第三组证据:行政复议办公室2025年2月20日向墨江虫记土特产店经营者白某登调取的笔录,证明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营业执照名称:海口龙华献密禾百货店)经营者是李某兴,李某兴的实际经营地不在墨江辖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拨打(0879)12315反映的情况,包含投诉和举报的内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商店,经营者是李某兴是拼多多平台内“云南美食特产普洱风味”的经营者,李某兴实际经营地不在墨江县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和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建议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9日向申请人夏候嵩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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