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21号 | ||||||||||||||
| 2025-02-11 作者: 点击数: | ||||||||||||||
|
||||||||||||||
|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21号 申请人:李某一,女,哈尼族,1979年9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09******,住墨江县雅邑镇*村*组,电话1818797****。 申请人:李某二(李某一父亲),男,哈尼族,身份证号码532723195211******,住墨江县雅邑镇*村*组,电话1818797****。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桌群,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71927。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雅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剑(镇长),住址墨江县雅邑镇坝浦河,联系电话0879-305255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在雅邑镇芦山村坝能组拆除牛棚的行为,于2024年11月25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确认雅邑镇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法;二、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雅邑镇芦山村坝能组村民,2022年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其父宅基地上建一牛棚,后该牛棚遭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雅邑镇政府偷拆。申请人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于2024年9月进行报警处理,根据公安机关报警初查查明该涉案牛棚系2023年6月被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雅邑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及规定的相关法定流程。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向申请人下达任何书面告知文书的情况下就对申请人的涉案牛棚进行了强制拆除工作,该强制拆除完全系一偷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目前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最新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系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确定可参照最高法对起诉期限的解释精神。本案中申请人自2024年9月26日从公安机关知悉具体的强制拆除主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期限应当自2024年9月26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未遵循法律规定且属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判处。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欲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组证据,涉案牛棚照片一张,欲证明涉案牛棚的存在。第三组证据,代理人与雅邑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录音,欲证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第四组证据,刑事报案书,欲证明申请人曾向雅邑派出所报警牛棚被拆事宜。第五组证据,邮政EMS轨迹,欲证明当事人报案时间。第六组证据,九八集用(雅土)第1号和墨雅集用(2002)字第10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欲证明案涉牛棚申请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牛圈涉及范围建设前已划定为基本农田,申请人未经报批建设,属于违规乱占基本农田行为。 申请人李某一一家是长期外出户,1997年从坝能组搬到了芦山村中寨组,自家把原先在坝能组老房子拆除,建筑材料搬上去中寨组李某华家坐基建设房子居住,2005年全家又离开中寨,全户外出到缅甸生活,申请人在坝能组老房子拆除后的地点,租给了中寨组白荣兴种地。涉及申请人所说牛棚是2022年申请人和配偶白某平在坝能组自家老座基和地上建设,此后白某平在牛圈养牛,由于2023年牛圈暂时空置,未进行养牛,申请人及其配偶白某平住在坝浦河。经查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建设牛圈地点划定为耕地,套合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编号53082210320200000027,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在建设前,申请人及配偶白某平并未到村组、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设的申请,未经过审批就进行了建设,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二、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最长一年的规定。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墨江县2021-2022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整改恢复工作于2023年4月底开始,下发了图斑任务,前期经过实地排查核实后,该牛圈违规乱占基本农田,按政策应该限期尽快整改复耕。村干部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白某平要求整改复耕,对其进行思想动员工作,最终白某平同意进行拆除。拆除时间为2023年6月1日,当天白某平也在现场并且参与拆除过程,对此事知情。从对2023年6月份到2024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最长一年的期限。 三、申请人已经知情并同意拆除牛棚,她的配偶参与了拆除过程。 芦山村村干部通过联系白某平,告知需要按政策要求限期内尽快整改复耕,对其进行思想动员工作,最终白某平同意进行拆除。2023年6月1日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组织村上公益岗几人去协助进行拆除整改复耕。牛棚主要是简易框架搭建,彩钢瓦、石棉瓦屋顶,拆下来的建筑材料是好好堆放,白某平找了白某万的车拉回坝浦河,一部分不需要的材料现场卖给了其他人。综上所述,申请人同意拆除牛棚,并且她的配偶参与了拆除过程,雅邑镇人民政府并未强拆。 四、申请人主张的案涉地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经核对所持宅基地使用证非案涉地。 申请人持有2个集体土地使用证,字号分别为:九八集用(雅土)字第1号和墨雅集用(2002)字第1052号。九八集用(雅土)字第1号内容:土地使用者李某(申请人父亲),土地所有者芦山村坝能社,坐落坝能社,用途居住,使用权面积52平方米,未注明四至界限,案涉地范围207.63平方米,无法明确是否案涉地范围。经了解,申请人一家1997年从坝能组搬到了芦山村中寨组,自家把原先在坝能组老房子拆除,建筑材料搬上去中寨组李某华家座基建设房子居住。2005年全家又离开中寨,全户外出到缅甸生活。经核实对比,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墨雅集用(2002)字第1052号为中寨组房子证书,也并非申请人建设牛圈地点。其次,申请人持有的字号为九八集用(雅土)字第1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注意事项页面中第二条:凡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的,持证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本证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案涉地在拆除、搬家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注销流程。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2.《墨江县国土资源局 墨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资源局关于给予审批墨江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请示》(墨国土资发〔2016〕187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墨江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批复》(墨政复〔2016〕231号);3.查询国土二调、国土三调、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情况截图;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欲证明,涉案牛圈涉及范围建设前已划定为基本农田,申请人未经报批建设,属于违规乱占基本农田行为。第二组证据,云南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系统关于该牛圈图斑任务信息、整改详情;欲证明,申请人未经报批建设牛圈属于违规乱占基本农田行为,按政策应该对图斑范围限期尽快整改复耕。第三组证据,1.芦山村村干部范伟拍摄现场照片,2.芦山村村干部孙爱红拍摄现场录像;欲证明,申请人已经知情并同意拆除牛棚,李某一配偶白某平当天参与了拆除过程,且拆除下来的瓦片等材料并未被损坏。第四组证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欲证明案涉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也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注销流程。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一父亲)一家1997年从雅邑镇芦山村坝能组搬到芦山村中寨组,坝能组的老房子拆除,建筑材料搬到中寨组李某华户老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坝能组的老宅基地恢复成耕地租给中寨组的白荣兴户种植。2005年申请人一家又搬离中寨组到缅甸邦康生活(户口还在雅邑镇芦山村中寨组),2016年申请人户在坝能组的老宅基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申请人李某一及其老公白某平在坝能组的老宅基地上建设牛棚,2023年4月雅邑镇政府收到耕地流出问题整改任务(图斑编号53082210320200000027),经核实,李某一及其老公白某平建设的牛棚乱占基本农田,应尽快整改复耕。于是要求芦山村委会做好农户思想动员工作,尽快整改恢复,经村委会与李某一老公白某平沟通,白某平同意后,于2023年6月1日村委会组织驻村工作队员、村干部、公益岗人员一起拆除了案涉牛棚,李某一老公白某平带着朋友白某万一起参与了拆除,拆下来的材料一部分现场卖给当地人,一部分拉回白某平和李某一在雅邑镇坝浦河(镇政府驻地)的住房。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拆除牛棚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八万元。 另查明,申请人主张案涉地持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的九八集用(雅土)第1号和墨雅集用(2002)字第10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申请人户1997年搬到中寨组后所用的宅基地,并非案涉土地;申请人李某一与其老公白某平在雅邑镇坝浦河(镇政府驻地)有住房,白某平一直居住在坝浦河,李某一经常外出。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材料佐证:第一组证据,1.范伟调查笔录,2.《墨江县国土资源局 墨江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资源局关于给予审批墨江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请示》(墨国土资发〔2016〕187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墨江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批复》(墨政复〔2016〕231号),3.查询国土二调、国土三调、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情况截图;证明:1.申请人为长期外出户;2.申请人建设牛棚范围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申请人未经报批建设属于违规乱占基本农田行为,属于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对象。第二组证据,1.范伟调查笔录,2.拆除牛棚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1.拆除牛棚经李某一老公白某平同意,且白某平参与拆除行为;2.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最长一年的期限。第三组证据,1.范伟调查笔录,2.九八集用(雅土)字第1号和墨雅集用(2002)字第10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申请人户1997年搬到中寨组后所用的宅基地,并非案涉土地。 本机关认为:一、虽然申请人的牛棚是雅邑镇芦山村委会组织拆除的,但芦山村委会是在执行雅邑镇政府的决定,雅邑镇政府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二、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牛棚属于违规乱占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属于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对象,拆除牛棚造成的损失应当不予赔偿。三、案涉牛棚是李某一与其老公白某平出资建设的,2023年6月1日白某平带朋友白某万参与拆除牛棚,并将拆下来的材料现场出售和拉回家中,证明李某一老公白某平同意拆除牛棚,申请人不应主张赔偿。四、李某一老公白某平参与拆除牛棚,证明申请人在2023年6月1日就知道被申请人拆除牛棚的行政行为,到2024年11月25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本决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