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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20号
2025-02-1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9/20250211-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2-1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20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4〕第20号

申请人:谢某松,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1197505******,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电话1315******。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3015226395U,法定代表人李晓颖(局长),住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政务中心,联系电话0879—4236010。

第三人:保山永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C10DC60G,法定代表人李某寿,住址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红花小区*号地*栋*室,联系电话1528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4年11月8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发出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复议请求及有关证据材料;将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答复书(复议请求)及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交意见,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53082220240005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受第三人保山永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指派,在云南银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县分公司承建的“鑫阳光”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用户光伏施工项目工作,担任光伏安装工。2024年7月12日下午4点半左右,申请人与工友钟某齐、罗某凯、罗某在安装光伏的过程中,不慎踩滑摔到地面导致受伤。第三人保山永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依法替申请人申报工伤,案涉项目也未依法购买项目工伤保险。

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天给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补正通知书,认为谢某松提交的用工合同系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要求申请人去仲裁劳动关系。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正材料。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2024年10月 31日才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开展调查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载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根据该答复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依法具有直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根据需要而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用工关系和工伤事实,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日常工作时的打卡照片;2.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寿微信发给申请人的《用工合同》;3.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寿与申请人老婆杨小巧的微信聊天记录;4.申请人受伤现场视频及躺在120救护车上的照片;5.工友钟某齐、罗某凯、罗某的证人证言;6.案涉项目由总包云南银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县分公司购买的意外险保单;7.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等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承包的案涉项目工作,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法。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正材料。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即2024年10月27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决定书,直到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已超过送达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四、建设项目上因工发生的事故,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不论是普通工人还是参与干活的包工头,都可以根据承包单位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为依据认定工伤,如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裁判规则: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将因工伤亡的“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赋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上述案例可知,包工头与承包单位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因为承包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参与干活的包工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不管是包工头,还是包工头招用的工人,或者是直接为承包单位干活的工人,因为承包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建设项目上发生的工伤,仅需查清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工人在该项目干活受伤的事实,即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承包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已提交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材料的情况下,在未履行自身调查核实职责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工伤维权程序及时限繁冗漫长,申请人已提交了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被申请人承认分包等重要证据,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时将确定劳动关系的责任推卸于申请人、和劳动仲裁部门,与工伤救济立法本意相悖。故为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单位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进行受理为谢。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谢某松身份证复印件,2.保山永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示信息,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信息;欲证明行政复议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1.《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工合同》复印件,2.申请人手机保存的照片截图,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单(C款)复印件,4.2024年9月5日申请人与李某寿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欲证明2024年9月5日,李某寿将案涉项目的总包云南银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某伦的电话发给申请人,并将总包购买项目保险的电子保单发给申请人让申请人去申报保险。由此可见,申请人确实是在案涉“鑫阳光”墨江光伏项目施工中受伤。第三组证据,申请人老婆杨小巧与李某寿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1.李某寿在2024年7月22日的聊天记录中讲“记得跟医生说这是工伤”李某寿认可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2.公司给申请人购买的保险是集体险,李某寿说“进工地的每一个人都需要购买”证明申请人确实是第三人的工人,在案涉项目工作。第四组证据,120急救车来现场照片,欲证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在案涉项目工作时不小心滑落受伤,受伤后拨打了120救护车来现场求助。第五组证据,墨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出院记,欲证明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在墨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的伤情诊断为“1.跟骨骨折(双侧),2.足肿胀,3.高血压,4.冠状动脉性心脏病,5.血糖升高,6.低钾血症,7.高脂血症”。第六组证据,工友罗某凯、罗某、钟某齐3人证人证言,欲证明申请人系保山永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员工。第七组证据,1.谢某松工伤认定申请表,2.谢某松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登记号530822202400051),欲证明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向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申请人邮寄了书面补正通知书。第八组证据,1.代理人陆小霞寄给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顺丰快递运单详情截屏,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530822202400051)复印件,3.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寄给代理人陆小霞的中国邮政快递凭证;欲证明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材料,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工伤认定分级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普人社发〔2023〕125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工伤认定全面工作。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530822202400051)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答复人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谢某松代理人通过顺丰快递寄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份。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规定进行审核。

因被答复人提供的《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工合同》是双方就临沧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事宜达成的协议,合同中未就被答复人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做出约定;另外被答复人未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如工资条、工作证等其他证明材料。故答复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送达被答复人代理律师。

2024年10月11日收到被答复人邮寄补正相关材料,因缺少“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答复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送达被答复人代理律师。

综上,答复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谢某松各项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32723015226395U),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欲证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存根),2.补正材料快递运单详情。欲证明谢某松提供材料不齐全,已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及补正材料收到时间。第三组证据,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欲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及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相关文书。

第三人称:2024年7月1日,第三人和行政复议申请人谢某松在墨江县通关镇签订了分户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工程内容是屋顶分布式阳光棚发电站,项目建设范围通关镇,第三人和行政复议申请人属分包关系,自主管理、独立核算、风险自担的原则。现根据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作如下说明:一第三人认可和申请人签订的用工合同书。二第三人对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异议。三第三人和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为证,而且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所有人工、保险等费用,全部由复议申请人承担,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复议申请人负责,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综上,第三人希望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真细致听起各方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公正客观的作出复议结论。

第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工合同》。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7月1日申请人谢某松与第三人保山永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工合同》,2024年7月12日下午,申请人谢某松在第三人分包的“鑫阳光”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户用光伏施工项目(该项目由云南银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墨江县分公司承建)墨江县通关镇丙蚌村忠爱桥收费站旁施工(焊接钢架)过程中不慎踩滑从屋顶摔落受伤,经120急救车拉到墨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墨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跟骨骨折(双侧);2.足肿胀; 3.高血压; 4.冠状动脉性心脏病; 5.血糖升高; 6.低钾血症; 7.高脂血症。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后,9月27日当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邮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登记号:530822202400051),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后,认为缺少“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530822202400051)。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材料佐证:第一组证据,《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工合同》,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签订合同的事实。第二组证据,1.申请人与李某寿微信聊天记录截屏;2.申请人老婆杨小巧与李某寿的微信聊天记录;3.120急救车来现场照片;4.墨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出院记录,5.工友罗某凯、罗某、钟某齐3人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确实在“鑫阳光”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户用光伏施工项目施工(焊接钢架)过程中受伤。第三组证据,1.工伤认定材料清单;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谢某松2024年10月8日情况说明;4.关于谢某松工伤认定一案应当依法受理律师意见;5.《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前,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经办机构就应当受理,受理后经办机构进一步实质审查(调查、核实),根据实质审查(调查、核实)情况,再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二、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交申请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且不存在《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墨江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工合同》在受理前就进行实质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530822202400051);

二、责令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受理谢某松的工伤认定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本决定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受理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或者未得到委托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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